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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锦集13篇)

2023-07-01 12:51:11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锦集13篇)

  在我们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际,我们需要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合规,以保障双方权益。那么,如何撰写一份清晰规范的借款合同呢?本文是热心网友“retaona”分享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共13篇),供大家参考。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

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篇1

  抵押权人:(贷款人)

  抵押人:(借款人)

  担保人:(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币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此笔贷款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每期应缴付本息(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并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人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深圳市房产地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担保人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伙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休息及其他有关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

  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未尽事宜,按照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贷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篇2

  胯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长城卡卡号: 有效期: 人: 住所:(或授权委托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币别)元。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个月(自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在本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费用、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计收违约金;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3.在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甲方与其他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或,其、、;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峻、购物发票影印峻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公司借款合同 篇3

  经(下称贷款方)与 (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用于,还款期限至

  止,利率按月息‰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借款单位: 贷款单位:(公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开户银行及账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公司借款合同 篇4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

  根据《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形式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直接体现的借贷合同,二是非借款合同方式所形成的变相借贷合同。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人参与签订协议。后者的表现方式则比较模糊和复杂,大致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1.联营形式的借贷

  当事人签订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内容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贷关系。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2.投资形式的借贷

  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但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并非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3.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4.票据形式的借贷

  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此,我国法律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当前银行承兑汇票一统天下,商业承兑汇票微乎其微。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形成本质上的企业借贷。

  5.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

  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市场经营过程中,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出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是借贷关系。

  6.补偿贸易方式的借贷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1)贸易与信贷结合,一方购入设备等商品是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或由银行介入提供信贷。(2)贸易与生产相联系。设备进口与产品出口相联系,出口机器设备方同时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交换的商品是利用其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3)贸易双方是买卖关系,设备的进口方不仅承担支付的义务,而且承担付息的责任,对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有的补偿贸易合同,则是直接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7.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

  委托理财,顾名思义,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受托人获取报酬的行为。广义的委托理财关系包括委托代理和信托。委托代理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经营管理委托财产,所有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信托则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通常情况下,一些非金融机构或没有经过许可的一般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以各种方式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国债、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8.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

  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常常会由于各自的生产和经营周期与交易对方的周期不对称,出现资金的一时短缺,使交易受阻。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这种自发的商业信用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9.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所谓“空买空卖”是指买卖双方都没有货款进出,只就进出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其表现形式一般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款行为。

  10.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

  有的在签订买卖标的物(常见的有债券等,也可以是其他一切法律上可以转让的权益)合同后,卖方从买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标的物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标的物。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标的物从买方模拟“买回”。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严格来讲这是属于上一种情形中的“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的一种特殊情形。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2月15日发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回购的期限、交易对象与同业拆借相同。因此,放出回购款,未收回有价证券,实际上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无异。属于“假回购,真拆借”。在实践中,无效的证券回购交易是作为有效的同业资金拆借行为来对待的。这种做法得到了“国发[ 1996 ]20号”文《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认可。该文认定:“证券回购实际上已演变为资金拆借”。当然,认定为资金拆借的前提应当是证券回购双方当事人均属金融机构。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是金融机构,则属于“假回购、真借贷”,是一种变相的借贷行为。

  相关知识: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公司借款合同 篇5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借款期间月利率计为%,即月利息为人民币()。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期限共计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款项一次性汇付于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自收到甲方出借款项之日起,及时向甲方出具收到款项凭证。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

  第五条还款时间与金额:

  乙方应当于借款期届满之日起日内足额(本金+利息)一次性还款于甲方。

  乙方足额还款后,甲方应当返还借款合同及乙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于乙方。

  甲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

  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借款。

  2、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还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所借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2、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3、若乙方逾期还款,逾期期间按月利率%计息。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第九条其他规定: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3、因执行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甲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6

  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甲方因为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乙方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并同意出借。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大写) 元整;上述款项用于经营周转。

  第二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

  第三条 借款和还款方式

  1、借款期限 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还款方式如下: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本完毕。借款期间乙方可提前还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收回借款。

  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向乙方归还借款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其他

  1、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年月日在签订。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年月日

公司借款合同小额贷款 篇7

  出资方(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营业执照号:企业法人: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营业执照号:企业法人:电话号码: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 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 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方式: 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的账户为: 开户人全称:,开户行:,帐号:。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⑵、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⑶、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

  ⑷、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

  ⑸、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

  ⑹、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4、乙方需配合丙方保后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

  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

  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公司借款合同小额贷款 篇8

  甲方(出借方):

  地址:

  乙方(借款方):

  地址:

  丙方(担保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特此向甲方借款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丙各方的责权利,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各方信守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对乙方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保证将上述借款专用于乙方的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借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年月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3、年月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4、支付方式为:;乙方收取上述借款的账号为:。

  5、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上述借款支付给乙方,视为甲方的借款,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第三条、还款日期

  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将上述所有借款及利息全部归还给甲方。甲方可以提前向乙方归还借款,但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

  第四条、借款利息

  上述借款自乙方实际收到之日起,按实际借用时间计收利息,利率为息。若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逾期加收息。若乙方逾期归还借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采取司法途径追收,乙方除应支付所有本息外,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等。

  第五条、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按约按时将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可实现项目的正常运营。若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借款的,逾期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借款金额的违约金。

  2、甲方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出借给乙方的上述借款为自有资金或资金来源合法,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保证上述所有借款全部用于项目的运营。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将借款资金用于其它用途,甲方有权暂停/停止支付后续借款并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将甲方通知收回的借款及利息全部支付甲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擅自挪用借款总额%的违约金。

  4、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检查时,若需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项目生产情况等,乙方必须给予配合。乙方若不予配合的,每发生一次,根据乙方的情节轻重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借款总金额‰的违约金。

  第六条、担保

  丙方自愿对乙方归还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主张权利的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或/并丙方主张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力求友好协商解决;若实在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乙方或/并丙方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及所有相关款项后自动终止。

  第十条、本协议正本壹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 篇9

  编号: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地址: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借款人因 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贷款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大写) 万元整。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 。

  第三条 抵押条款

  一、在抵(质)押借款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 财产提供抵(质)押,原与委托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重新办理抵押(质)物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如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另行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三、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是对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和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 依本协议书将原借款期限展期并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信守。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 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 贷款人(公章): 有权签字人: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有权签字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篇10

  借款人(甲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贷款;

   按揭贷款;

  第四条 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

  (2)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3)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4)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

  (5)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

  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 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 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15个日历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

   借款及所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 借款担保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若借款人无法提供满足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则贷款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

  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提款时间及方式

  (2)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

  (3)将该笔借款直接支付至如下帐户:

   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借款人按(1)和(2)款约定提款前必须向贷款人开具正规收款收据或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借据。

   借款人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1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

  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

  1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本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7)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大影响的合同;

  (10)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

  (12)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3)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4)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1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

  (1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 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要求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 而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5)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 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注:如甲方为公司,建议选择适用。)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

  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声明条款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篇11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与乙方就借款分期还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借款,金额:人民币元。

  第二条 乙方采用分期归还的方式,归还借款金额予甲方,归还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每月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元。

  第三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出借金额:人民币元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乙方每月采用现金的方式归还借款,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收条。乙方应妥善保护好收条。收条作为乙方履行合同的凭证。

  第五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还款,并且未支付到期款的金额达到全部借款的五分之一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由于本条款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请求一次性支付借款总额 5% 的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年月日

公司借款合同 篇12

  甲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借贷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资金用于。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借贷利率确定为%。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借贷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1款。

  1.本合同价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借贷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借贷本金及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甲方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贷;

  (4)甲方发生危机、损害或可能危机、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公正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盖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公司借款的合同 篇13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 月 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一、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月 日。 还款方式:现金/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