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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程合同【汇总13篇】

2023-07-06 09:25:15合同

工地工程合同【汇总13篇】

  在工地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与保障,我们不仅需要明确合同条款,更需要建立起合作伙伴间的信任与合作精神。下面是热心会员“jiulaoxianhui”收集的工地工程合同(共13篇),以供参考。

工地工程合同

工地工程合同 篇1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双方就以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 工程项目名称:鼎

  二、 工 程 地 点:市。

  三、 工 程 内 容:地下桩基础工程,1楼及裙楼工程。超 流态混凝土灌注桩基础施工。混凝土工程总量约为:2千多立方米。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并经甲方、乙方、监理现场代表审核后的混凝土工程量为准,此工程量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四、 工程价款及承包方式

  1、 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单方造价:钢筋混凝土每立方米为1000元,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1) 该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劳保统筹费用及安全生产措施费、总包服务费、税金等费用。

  (2) 此工程价款中已包含水电费用及相关的原材料、半成 品的检验、试验等费用。

  (3) 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量计算以设计图纸尺寸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由甲方、乙方及监理现场代表负责确认,最终以甲方、乙方、监理确认的为准。

  (4)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2%税金,其余部分由甲方负责。

  2、 承包方式

  (1) 乙方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乙方负责按甲方、监理批准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且提供人工、材料,进行机械钻孔、灌注混凝土、钢筋笼制作及安放等工作。

  (2) 乙方自行负责工程所用水、电费用。

  (3) 甲方负责监管乙方桩基础工程施工及提供场地,乙方负责施工、自行解决民工的临时用宿舍等临时建筑,甲方只负责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 乙方的施工工作要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管,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及《桩基规范》进行施工,如出现任何安全、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五、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材料设备全部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30%为工程预付款;以后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桩基础工程完成后预留工程款的20%待试桩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对桩基础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乙方交齐相应的桩基资料后进行最终结算。

  2、甲方扣除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年后全部付清。

  六、工程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应按经过甲方及监理批准要求日期就位、开工及竣工。乙方施工实行连续作业。施工工期为:自开钻之日起10天(有效工作日)如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工期顺延。

  七、质量要求

  1、按设计图纸、甲方、乙方及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2、工程完工后20天内,且在甲方拨付最后一笔工程款之前,乙方向监理单位及甲方提供完整、详实的内业技术资料四份。

  八、责任及义务

  甲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应提供确保桩基础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现场和通道等,为桩基础工程施工提供一切工作条件。

  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施工桩基础在监理的监督下和施工队配合进行桩

  基础定位放线。施工中钻出的泥土,由甲方、乙方、施工单位和挖土施工队,XX承担费用。

  2、乙方提前做好施工机械、材料及人工等的准备工作,按甲方及监理审批的、甲方指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日期进入现场、开工日期开工。

  3、工程开工前日内,向甲方及监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进行审批,乙方必须按批准后的方案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由于土质(如粉质淤泥层等)情况,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乙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及工期,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而引起的工期顺延。

  5、乙方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行业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桩及桩内钢筋的种类、规格、尺寸、混凝土强度等级、单桩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试桩时,乙方应达到试桩必备的条件。若桩在施工后的承载力(实际使用价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按照本工程造价的39;30%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要求、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在施工中服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7、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进行验收。经甲方现场相关专业人员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到地下障碍物、空洞、人防等,应及时通知甲方、现场专业人员及监理单位进行处理。乙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质量。

  9、乙方应与甲方及监理、施工单位积极配合,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施工管理及技术管理。

  10、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日起日内,人工、材料及设备全部进场。

  1

  1、试验桩必须加早强剂,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

  2、乙方负责原材料及试块的试验送检工作,并承担试验检验费用。

  1

  3、负责内业资料的整理,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监理和甲方。

  1

  4、安全生产 乙方在桩基础工程施工阶段应制定周密的施工安全保障计划,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如施工现场出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甲方责任及义务

  1、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2、负责协调乙方和施工队提供工程标高控制点及主轴线,并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负责放线定位,甲方及监理验线合格后乙方方可施工。

  3、向乙方提供施工的水源、电源并接入施工现场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负责协调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

  九、其他事项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每份合同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日 期:日 期

工地工程合同书 篇2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 月日 白蚁防治施工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白蚁防治工程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白蚁防治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建筑物地基和楼宇的白蚁防治。

  (二)具体工作内容:

  1、楼房周围白蚁处理;

  2、墙外防白蚁沟毒土;

  3、埋地电缆沟毒土;

  4、首层、地下室地面墙基毒土;

  5、楼面墙基处理;

  6、沉降缝、伸缩缝处理;

  7、门框、窗框处理;

  8、室内管道、管沟处理等。

  第三条 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保治、包验收符合省市白蚁防治要求,包办理《预防白蚁竣工证明书》(下称《证明书》)、《负责防治白蚁卡》(下称《白蚁卡》)等有关手续。

  2、结算方法:工程的建筑面积以工程报建审批面积为准,单价按合同承包单价,经甲方验收确认后进行结算。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技术人员、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

  第四条 工期 配合

  建筑物土建工程进度同时完成(土建工程完工时间计划为年月日)。乙方进场施工的日期为年月日。

  第五条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一)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应符合蚁学会主编的《 市房屋建筑预防白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使用药物的品质、配比等应符合规程和规范的要求。土壤和砼处理要求用氯丹(50%乳剂),使用浓度%、药量5

  2、303;木结构处理用CCA-C型(水溶剂),使用浓度4%,使用药量5

  2、303。

  3、预防白蚁用药必须具备出厂合格书、生产许可证和测试报告,并提供生产厂家联系办法。

  (二)验收标准

  1、工程按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试行办法》和《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验收。

  2、工程完工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一式五份,待甲方验收后日内再向甲方提交《证明书》和《白蚁卡》。

  第六条 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造价按

  元平方米单价包干(无论市场情况如何均不作调整)。本工程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合计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 元,工程实际价格按工程报建审批面积结算。若本工程分期施工的,则按分期造价及付款方式执行。

  (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施工队伍进场,同时在甲方取得乙方使用药物之检测书并且所用之药物符合甲方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的 %,即人民币元(大写:。

  2、甲方建筑物工程竣工,同时乙方白蚁防治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办理完有关手续(含《证明书》、《白蚁卡》等)之日起日内付至工程实际结算造价的 %,即人民币元(大写:)。

  3、工程实际结算造价的作为保治保证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在保治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

  4、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 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5、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若无正式书面委托,甲方不予结算。

  第七条保治期

  1、保治期为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2、乙方应定期每年回访一次;如发现蚁害,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无偿给予处理。

  3、在保治期内乙方必须及时进行保治,如知而拖延24小时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防治,一切费用在保治保证金内扣除;如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2、 向乙方提供预防白蚁范围的建筑施工图纸一份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一份。

  3、 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

  4、甲方委派

  作为现场代表,协助乙方共同落实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方案,对工程进度与质量进行监理,办理工程现场验收和签证手续,负责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有关工程问题,以及其它事宜。如现场代表变更则需及时通知。

  (二)乙方义务

  1、 在甲方提供预防白蚁范围的建筑施工图纸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后日内向甲方提供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2、 乙方应建立、建全白蚁防治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规范、技术要求和操作程序进行施工,做好自检,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3、 乙方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其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4、 进入施工现场后,应遵守现场的安全、防火、保卫和有关文明施工规定,不乱改、不损坏现场设施和建筑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5、 在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事情上,乙方都应依照并遵守监理人员的指示。

  6、 配合土建工程进度完成白蚁预防施工并通过验收。

  7、委派事宜。如现场代表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签名):时间:

  乙方(签名):时间:

合法的工地工程合同 篇3

  甲方:省六建第八工程公司

  乙方:王XX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施工所需的熟石灰料,由乙方负责拉运,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负责验收所供料质量、数量、检查进度,同时按合同要求付款。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合格的成品,并且按进度,质量,数量进行运输。

  三、单价及合同价款:

  拉运数量以甲方收料员所开票据为标准,单价为180元3(含税价)。

  四、付款方式:

  乙方每供料5003时,结算一次,甲方一次性付清料款。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所需熟石灰料由乙方全部拉运,甲方不得再委托他人拉运,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用料进度,若因乙方供料不及时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提供乙方熟石灰料样品,乙方必须按样品质量供料,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所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料,同时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拖欠金额215;拖欠天数215;10%。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代表:乙方(章)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工地工程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双方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防水施工

  1、工程名称:浙江XX公司屋面光伏支架立柱防水工程。

  2、合作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文明施工等方式。

  3、防水施工价格 本次防水施工为双包方式(包工包料),

  。此价款为本工程固定造价,总价按屋面具体完成数量进行结算。甲方无需为本合同的履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在合同签之日起乙方应在甲方光伏支架立柱完成后2天之内完成单屋面全部工程项目,遇到自然灾害或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5、施工质保 甲方同意将补漏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按国家施工规范及有关施工要求,对补漏工程进行补漏施工。不得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如有破坏须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及经济损失。另外,如有其他非承重破坏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直至修复完成。 本次防水补漏需根据甲方要求施工。待施工完成后,如还出现渗漏乙方无偿重新进行防水处理,重做部位保修期顺延。如果此次施工完成后,经过下雨检验不出现任何渗漏,乙方承诺保修期为年使用年限。(保修期内对再渗漏部位乙方必须无偿重新进行防水处理)。

  6、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在防水施工结束后,甲方应配合做好成品保护,如现场施工人员故意引起的损坏,后果由甲方负责。 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施工合同和防水质量要求及防水施工规范施工,如甲方发现乙方未按规定或防水施工规范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

  2、 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经济费用,工程款项中包含保险费用。

  二、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

  1、屋面所有的光伏支架立柱安装处进行防水施工及表面清理干净并能达到防水施工要求。

  2、将该楼楼面所有裂缝处和伸缩缝处清理干净并能达到防水施工要求。

  3、用甲方认可的防水材料对伸缩缝和楼面裂缝处进行灌缝和填补找平处理。

  4、乙方需注意施工安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好甲方及XX公司的物品、及其它财产,如有损坏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5、乙方必须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在合同履行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员工及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及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的,均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负责赔偿。

  6、验收合格后,如发生屋面渗漏而乙方未按约定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付款方式 该防水工程单屋面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此单屋面合同全额工程款。

  四、附则

  1、合同签订后,任何单方面不得擅自修改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确认本合同为双方合作原则。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年月日

  乙方:代表签章:年月日

工程施工合同书 篇5

  甲方:

  乙方:

  为促进乡域经济发展,改善村民出行条件,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公路桥建设工程。

  2、建设地点:xx村。

二、承包方式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的不变单价承包方式。费用为万元。材料由乙方自行购买,甲方负责监督材料质量。

  2、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结清工程款万元整(预付工程启动资金万元)。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负责工程设计、投资估算、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

  2、按协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二)乙方

  1、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实施方案或施工设计图及施工设计规范和水利工程验收规范组织施工。

  2、乙方负责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土地纠纷和民事调解,施工安全自行负责。

  3、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按有关安全与质量管理规定自行采购、加工和管理。

四、施工内容及要求

  1、修建长米,宽米的钢筋混凝土桥梁主体。

  2、桥梁基础采用地下连续墙基础,下挖深度不得少于,基础见岩石。基础采用片石混凝土结构,片石石料不得含有妨碍砂浆的正常粘结或有损于外露面外观的污泥、油质等有害物质。

  3、乙方必须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各种标号满浆满座,浆砌条石砌筑,水泥板做盖。底面及四周墙体钢筋铺设比例合理,墙面光滑平整。

五、工程期限

  1、本工程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前完工。

  2、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因设计要更改的和末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可作相应顺延。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工程施工合同 篇6

  建设单位:宝清县技工学校

  施工单位:

  一、施工项目:技工学校院内地面铺花砖

  二、施工规模:总面积1700平方米

  三、施工质量要求:院面竣工后达到观感合格,院内不存水,可行驶小型车。

  四、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以每平方元承包给施工单位,工程总造价8,元。

  五、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工期: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8月30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负责人:负责人:

打桩工程合同 篇7

  甲方 :

  乙方:

  上述甲乙双方,因甲方委托乙方在桐乡经济开发区洋紫荆油墨丙类厂房、丙类仓库工程进行桩基础施工,为了保证质量,明确责任,经双方协商,特立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洋紫荆油墨丙类厂房、丙类仓库

  二、工程地点:桐乡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1930号

  三、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四、工程数量及工程造价:根据施工图要求采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C-AB400(75)-10,10,9b,桩长29米,共412根桩。

  五、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

  六、工程质量:施工质量按施工图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施工,甲方派员驻工地与乙方共同进行进行质量管理。经技术有关部门监定如由乙方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工期(1)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因特殊情况例外。(2)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或非承包方原因(如工程变更、停电、停水等),工期顺延。

  八、甲方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安装好落火箱及落火箱内所有设备,要求达到 50 千瓦,并无偿提供场地堆放材料及临时设施的使用。场地平整包括旧房屋基础挖除等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等情况,由甲方负责清理完毕。如施工场地遇到新增土面积水较多,

  九、在打桩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时,乙方应将施工图及有关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甲方二份。

  十、安全生产: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工伤事故或机械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一、付款办法:协议签订生效后付30%即 万元,完成工程量的50%付30%即 万元。完成工程量的100%在桩机退场前付30%即 万元。其余10%在桩基工程竣工一个月一次性付清。

  十二、违约责任

(1)如遇土建施工单位采用机械挖土、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按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工程款结清后,自行废止。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其他:其他工程量如有增减按实结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

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篇8

  合同备案编号: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4.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6.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人民币)

  7.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员:(签字、盖章)合同员:(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

.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现场组织机构。

.专业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劳务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0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工程和设备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4日期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照第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第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

.竣工日期:指第款【竣工日期】确定的日期。

.缺陷责任期:指按照第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保修期:指按照第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5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6工程文件与档案

.工程文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工程档案: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发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2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如果为实施第9条【变更】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

  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

  权益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当事人或其成员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人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发包人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侵权责任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对方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发包人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3)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解除工程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

(7)发包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现场进入权

  2.提供现场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专用条款未确定提供现场的时间,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条【进度与工期】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2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使该通道达到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以及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上述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资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根据第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但是,如果发包人的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如下许可或批准: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进出口海关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许可、批准、备案。

  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证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时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就此提供证明的要求,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内,提出其相应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

  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决定是否将该类违约作为第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的行为。

  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本工程中发包人无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监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监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承担。

  3承包人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条【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承包人应按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5)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7)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款【确定】处理;

(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如按照第款【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9)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拟任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材料。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款【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经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管理的组成人员的姓名、岗位、资质等相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于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若监理人提出撤换某组成人员的建议,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按照第.3项【提供基础资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分包

  3.专业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

(1)专业分包人要经过发包人认可;

(2)专业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拟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主体部位。

.2劳务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

(1)劳务分包人经过了承包人的认可;

(2)劳务分包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分包的是劳务作业,而不是专业工程。

.3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工程价款

(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按照第8.目【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发包人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情形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义务延伸到缺陷责任期期满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义务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负责。

  履约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

  监理人的权利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人、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监理人行为需要得到发包人特别授权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若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在授权之日前7日内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日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若由于授权不明,导致承包人有损失,发包人要为监理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监理人员不恰当行使权利造成承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条件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撤销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该工作。对承包人计划使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使用。对承包人提供的各种有关工程的数据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认可该数据。但不影响监理人以后拒绝该工作、材料、设备、工程、数据的权利。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应按照约定及时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用书面形式并盖有监理人的公章,同时也要有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的盖章或签字。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监理人员必须在具备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要送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导致承包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

  合同当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任。

  造价咨询人

.1造价咨询人权利

  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组织即造价咨询人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的,应与造价咨询人签订委托造价咨询合同,造价咨询人的权利义务在委托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人在发包人委托权限内,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名称、委托内容及权限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否则本条将不适用。

.2造价咨询人服务

  造价咨询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3结算审价结果的唯一性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审定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人审定完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当事人不得与其他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价的后果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负责工程造价结算审价的,如造价咨询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审定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按照第1款【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处理。

  5工程材料与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1)发包人应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应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交通运输

(1)道路-通行权。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和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场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

(3)场内交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场内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承包人承担因场内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赔偿。

  6施工准备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开工准备

  6.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第款【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

  6.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查验、接收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测量放线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损失的,根据第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7进度与工期

  合同进度计划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款【开工通知】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监理人应有权按照该进度计划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改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按照第款【承包人索赔程序】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款【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办理。

  不可预见事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事件,承包人应在此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监理人报告,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逾期竣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限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暂停施工

  7.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但目前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

  7.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该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

  8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安全文明施工

  8.安全生产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其施工场地自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对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工作人员工伤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合同当事人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工程实行分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分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8.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按照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采用该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此措施费用。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措施费用。

  8.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员工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员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为本施工项目工作的人员。包括本公司正式职工、临时聘用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其它雇佣的所有的员工。承包人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8.员工的基本权利

  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休息权、获得劳动保护以及工资等权利,承包人应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

  8.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人要确保员工所得到的工资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也不低于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行业工资标准(如果有)。如果承包人所雇用的员工未能得到相应的工资,则发包人将直接为承包人的员工提供相应的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生活条件要以能够达到项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发包人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8.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不足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由于本合同所适用法律的变化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要求赔偿。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对环境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和妨碍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许可后方可作业。

  承包人承担因施工作业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因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9变更

  变更的范围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可以包括以下范围: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提请变更的主体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变更。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承包人与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

  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变更程序

  9.发包人指示变更

  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

  9.监理人提请变更

  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

  9.承包人提请变更

  承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如果该变更内容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可以批准该变更,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监理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不被批准;

(2)如果该变更内容不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后将该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变更不被批准。

  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

(2)因承包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计日工工作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10.项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加或竣工时间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款【确定】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

.2规费

  工程结算时,规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应为以下两项金额差的一半:

(1)由此项合理化建议导致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的减少或效益的确定性增加;

(2)对承包人由于此项合理化建议而导致的利润的减少的补偿额。

  10计量与支付

  工程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4)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9条【变更】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预付款

  10.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迟于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前28天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或其他发包人同意的担保形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当预付款被发包人逐步从工程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可以对应减少,但剩余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数额。

  10.支付预付款

  当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回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进度付款

  10.付款周期

  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

(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

(2)按形象进度支付;

(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10.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日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如发包人按照第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9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8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第款【计日工】,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选择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第款【缺陷责任期】所确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1竣工结算

  1竣工付款申请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按照第1款【竣工验收程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包人按照第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监理人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1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请金额,在以下时间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万元~5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核;

(2)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核查结果后28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结清证明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上的总额代表了就本合同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和最终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在承包人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

  12试验与检验

  1试验

  12.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试验室,具有能够满足质量检测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要提供各种试验设备进场的计划表。该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对试验设备共同校定。

  试验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检测试验。试验人员要对试验程序的正确性负责。

  12.取样与样品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12.试验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共同重新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应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1隐蔽工程验收

  12.通知监理人验收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验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验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验收。

  监理人未到场验收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重新验收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条件

  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中间验收。中间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承包人完成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其他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关键性部位的施工;

(2)该部位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检合格;

(3)该部位工程档案齐全;

(4)承包人提出进行中间验收的申请。

  中间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中间验收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

(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申请中间验收的,进行中间验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时间;

(4)在约定的时间,由监理人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同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人出具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复。

  无正当理由,监理人、承包人或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

  中间验收的数据将成为竣工验收数据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

  13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

  1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报送带有负责监理该部位的监理工程师署名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3)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4)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5)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在发包人验收合格或同意接收工程后14日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应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6)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

  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重新试验

  如果某部分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相关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果工程也未能通过重新进行的试验,则发包人可以:

(1)拒绝接收该部分工程;或

(2)拒绝接收必然受到此部分工程影响而严重降低其使用功能的其他部分工程。

  如发包人依然希望最终接收该部分工程,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减少,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发包人带来的价值损失。

  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发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接收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使用该工程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可以要求在约定的竣工验收前进行部分工程的接收。部分工程接收的验收程序与竣工验收程序相同。发包人接收部分工程的,应当在该部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该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接收部分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根据第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接收该部分工程后,若其他部分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的误期违约金也要相应减少,减少比例为被接收的部分工程与工程合同总额的比例。

  1工程试车

  13.工程试车程序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试车中的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

  竣工清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地表还原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4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第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日期返还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

  14.修复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检测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有关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检查认定。如果监理人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认定。

  经检测机构认定工程缺陷、损坏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损坏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未能修复

  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确定一个日期,要求承包人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如某项缺陷或损坏可能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关键性能,则该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承包人应重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试验和试运行,相关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坏的责任方承担。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不能损害到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护秘密等相关权利。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工程的,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自发包人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之日起进入保修期,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的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保修责任条款或者缺陷责任条款。

  15工程风险与保险

  1发包人风险

  15.发包人风险范围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中属于发包人风险的情形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暴动、叛乱、恐怖主义、革命、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导致政府命令戒严或停止经营业务的混乱或者事件,或内战;

(3)承包人人员及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罢工或混乱;

(4)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人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6)除合同规定以外发包人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7)由发包人人员或发包人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15.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如果因发包人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人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人应尽快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且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人延误工期和(或)导致了费用,根据第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1承包人风险

  自按照本合同第款【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至按照本合同第款【竣工日期】确定的竣工日期,除按照第1款【发包人风险】确定的发包人风险以及第1款【不可抗力】范围以外的其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1不可抗力

  15.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前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性质和等级。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款【确定】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5.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5.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保险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鼓励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6合同违约

  1发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属发包人严重违约:

(1)未能遵守第10条【计量与支付】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根据第5条【工程材料与设备】,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发包人发生第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以决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或者

(2)根据第18条【索赔】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书,或者

(3)根据第19条【争议的解决】,将该事项作为争议进行解决。

  1承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未能遵守第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根据第款【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根据第1款【中间验收】的约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未能遵守第款【分包】的规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承包人发生第1款【承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整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所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继续履行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合同的终止

  1当事人约定终止

  本合同订立后,因为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履行变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可以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就已完工程的计量、验收、估价、支付及撤离现场等善后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款【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1【发包人索赔的程序】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对方收到通知后终止。发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一旦发生此类终止,监理人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颁发包括下列内容的支付证书:

(1)合同终止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18索赔

  承包人索赔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监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办理。

  1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通知应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项后28天内提出。关于缺陷责任期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届满前发出。

  19争议的解决

  1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工程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调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仲裁或诉讼

  如上述方式均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则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并约定请求仲裁的事项,仲裁程序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是终局的。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1连续施工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机构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裁决停止施工;

(5)法院判决停止施工。

  1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20合同的生效

  一般规定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的份数以及双方各执份数,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约定的全部或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

  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

  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备案

  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合同或协议。

  合同的工期、质量以及造价的计价方式、支付、结算条款均系实质性内容。

  经备案的合同如实质性内容发生改变须重新备案,未经重新备案的,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当事人就本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约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

.本合同中发包人代表是,职务为。

.本合同中项目经理是,职务为。

.本合同中监理人是,发包人对其授权如下:。

.0总监理工程师是。

  语言文字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外,当事人特别约定本工程适用以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发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及数量为;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修改图纸的期限最迟为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日。

.2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本合同中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文件,包括;

  承包人将以上文件报送监理人的数量及时间为,监理人批复的时间为。

  联络

  能够证明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以下地点,应视为对方已经收到: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造价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权益转让

  严禁贿赂

  化石、文物

  0知识产权

  发包人的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包括;

  承包人的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包括。

  2发包人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时限。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现场进入权

  2.提供现场

  发包人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的时间为;

.2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以下地点:

  施工用水;

  电力;

  通讯线路;

  道路;

  其他设施。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证明的期限为承包人提出要求后的日内。

  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双方是否将该类违约作为第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的行为。

  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

  3承包人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需要由承包人为其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提供工作条件的其他承包人以及工作内容包括:

(1);

(2);

(3);

  承包人为其提供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方式为;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现场查勘

  分包

  履约担保

  4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

  监理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以下行为,需要得到发包人的特别授权:。

  监理人员

  监理人的指示

  确定

  造价咨询人

  本合同中造价咨询人是,发包人对其授权如下:。

  5工程材料与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为。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交通运输

  承包人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担。

  6施工准备

  开工通知

  施工组织设计

  开工准备

  测量放线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为。

  7进度与工期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为,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为。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不可预见事件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

  暂停施工

  提前竣工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的金额或计算方法为。

  8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安全文明施工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员工的范围

  8.员工的基本权利

  8.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承包人为员工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本合同中工作条件为;

  生活条件为。

  8.劳动保护

  环境保护

  9变更

  变更的范围

  提请变更的主体

  变更程序

  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当事人对于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暂列金额

  暂估价

  计日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基准日期价格%,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该方式时,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A+Bn×Ftn/F0n-1]

  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计量与支付

  工程价款的约定

  本合同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选用下列第种方式:

(1)固定总价。

(2)固定单价。选用此种方式时,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为。

(3)可调价格。选用此种方式时,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为;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为。

(4)其他方式。

  单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

  对于本合同中需要以总价进行计量的子目,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为。

  预付款

  本合同预付款的比例和额度为;

  预付办法为;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的开始时间为;

  预付款扣回的比例或数额为。

  本合同当事人对于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约定,选用下列第种方式:

(1)银行保函。

(2)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

(3)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担保形式。

  工程进度付款

  当事人采用以下第种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

(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

(2)按形象进度支付。

(3)按其他方式支付。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或者数额为。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为,并同意选择第种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每次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

  11竣工结算

  1竣工付款申请

  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1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核查结果后,应在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1结清证明

  12试验与检验

  1试验

  1隐蔽工程验收

  1中间验收

  除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外,本合同中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关键性部位包括:。

  13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

  1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主要文件目录;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份数;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质量;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时间;

  承包人负责施工工程文件管理的人员是;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日期

  1重新试验

  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1工程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设备安装工程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投料试车费用由承担。

  1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

  14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

  1缺陷责任

  保修责任

  15工程风险与保险

  1发包人风险

  1承包人风险

  1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同意将以下情形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1)级以上的地震;

(2)级以上的持续天的大风;

(3)毫米以上的持续天的大雨;

(4)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天的高温天气;

(5)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天的低温天气;

(6)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其他情形。

  1保险

  本合同中投保保险品种包括:

(1);投保人为;

(2);投保人为;

(3);投保人为;

  16合同违约

  1发包人严重违约

  发包人发生以下严重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1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1承包人严重违约

  承包人发生以下严重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继续履行

  17合同的终止

  1当事人约定终止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

  18索赔

  承包人索赔程序

  1监理人索赔处理程序

  1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19争议的解决

  1和解

  1调解

  1仲裁或诉讼

  如合同通用条款提供的方式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则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1种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建筑工地工程合同 篇9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的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 (本条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条 图纸 (写明图纸提供的日期、套数、保密要求以及图纸的解释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中的职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工程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督 (包括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等)

  第八条 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决算

  第十二条 保修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份。本合同自年月(写明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承包方(盖章):

  发包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建筑工地工程合同 篇10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承包范围:

  3、承包方式:

  4、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总工期日期为天。

  5、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二条:甲方的工作

  1、在开工前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同时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2、指派为甲方本工程的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等签证手续和其他事宜。

  3、在乙方进场施工前,做好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并向乙方提供地下管线布臵图和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道路中的建筑物结构或者地下管线的,负责到行政主管机关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交甲方审定。

  2、指派为乙方在本工程中的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的履行。项目经理应当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地上地下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除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道路中的建筑物结构或者地下管线。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7、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2、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完成提供图纸等工作,影响工期的,工期应当顺延。

  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经甲方同意,工期方可以顺延。

  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0)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若甲方要求全部或者部分工程达到优良标准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具体费用。

  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的约定

  1、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预付款,该笔预付款同时作为本合同履行的定金,计人民币元。

  2、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

  3、工程结算后并且乙方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计人民币元。

  4、其余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维修,如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天内不到,由甲方处理,所发生费用加1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七条:关于材料和设备供应的约定

  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具体见本合同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无偿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重新施工等)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日,甲方支付乙方元,并顺延工期。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则每迟延日,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工的,则每迟延日,按全部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日,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元,作为奖励。

  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的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5、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乙方拆改原道路中的建筑物结构或者地下管线的,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道路中的建筑物结构或者地下管线的,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除法定免责的情形外,若因乙方自己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除应当向甲方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之外,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第九条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年。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建筑工地工程合同 篇11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甲方)

  劳务分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建筑面积:  

  2、分包工作限期: 年 月 日  

  3、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建筑单位要求的施工标准必须达到中级装饰等级。

  4、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承包单价  

  a)承包方式:清包人工费  

  b)承包范围:所有室内外墙抹灰、外墙保温、闷顶和天沟立面保温及抹灰、楼梯抹灰及大理石铺粘、室内地面、屋面瓦、防水上保护层、烟囱抹灰及女儿墙抹灰(不包括天棚抹灰)。

  c)本工程单价为2(按工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5、标准范围  除工程合同外另有约定:  

  a) 如本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b)如因甲方材料供给及工费不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乙方人工浪费由甲方负责承担。

  C)如因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承担  

  6、文明施工及安全责任

  劳务分包人按工程总承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及安全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责。

  7、工具使用与材料管理

  劳务分包人自带小型工具,其它大型工具及铝合金靠尺和消耗品由工程总承包方提供,现场使用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浪费材料,应作到工完场清,如乙方造成的材料浪费由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8、工期及付款方式

  本工程由开工到每栋楼内外墙抹灰完毕,甲方应付给以完成工作量的70%工程款,苯板粘完及屋面瓦施工完毕,在付以完工程量的80%,其它项目完工及工人退场后应付剩余工程款的95%,余款等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9、其他

  施工期间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期相应顺延。

  10、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建筑工地工程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甲方位于私人房屋,由乙方承包建设施工,为使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障,同时如约履行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范围除基础以外,乙方负责承建甲方一楼至四楼所有房屋建设,(包括钢筋制作、楼梯、围墙、水电、前后外墙装饰),房屋内部建设至毛墙毛地板,。

  二、建设方式包工不包料,甲方负责提供建设所需材料,乙方负责建设施工所需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安全保障设施。

  三、承包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总价以乙方承建的房屋实际建筑建筑面积确定。

  四、付款方式采用阶段性付款,乙方完成一楼建设,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壹万元,二楼至三楼采用同样方式,全部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五、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甲方必须按照施工进度提供建设所需材料;因材料不到位造成窝工,甲方承担损失。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建设工程款。

  3、乙方必须按照房屋建设质量标准和甲方要求完成房屋建设任务;因乙方原因导致返工,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对建筑材料,乙方需提前两天通知甲方,以便准备。

  5、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妥善管理,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

  (二)权利

  1、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对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返工。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六、安全约定合同约定单价已包含安全施工费,乙方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中做到安全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乙方建设总费用10%的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严重违约,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按价赔偿。

  八、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此合同的副件,该附件与此合同同效。

  十、此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房屋建设验收合格,完全支付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十一、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工地工程合同 篇13

  合同编号:甲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顾问、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一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市街气化站及管道供气项目。工程地点:市街。工程范围和内容:气化站:个街厨房管道、调压器、流量等材料表内容。工程造价为:元整。(即:元)

  第二条工程期限合同工期:依据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商定本合同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双方约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

  第三条材料供应

  一、本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按工程预算表所列供应。

  二、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工程结算方式

  一、甲、乙双方正式签约后,甲方需在日之内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给乙方。如甲方未按合同付款,则工期自然推后。

  二、当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日内正式进入安装工地。

  三、当竣工后,甲方需在日将其余的%支付给乙方,余下%款项在工程使用后个月内一次付清。工程若有未曾预见项目或变更,工程造价结算则按实际计算并一次付清。

  四、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汇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

  第五条工程验收

  一、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由乙方负责整个工程系统的检测调试,试用期为天,并由甲方、乙方将工程试用检测的结果进行验收。

  二、工程交付使用后,甲方正常使用天,视甲方验收认可。

  第六条保修维护乙方提供本供气系统的维护和保养服务工作,保修期限: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年内设备、材料非人为损坏的.维护,乙方提供无偿服务;年后为有偿服务。

  第七条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图纸、工程材料表、预(概)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简单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一、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三、其保证做好本工程的三通一平工作,保证水源、电源通到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的总表,并承担施工引起的水、电费用;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一、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三、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本着安全

  第一的宗旨,如出现因乙方原因而发生的危及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

  四、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须按期支付各款项。若超过期限,甲方须支付%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进行终止系统操作。

  二、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须赔偿甲方已付款项一倍的罚款。

  三、因甲方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保密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

  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优先权为便于本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保养,本工程竣工后乙方将成为优先考虑的供气商。

  第十六条其它

  一、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