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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3篇 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心得体会

2022-10-14 10:50:32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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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3篇 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心得体会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3篇 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心得体会,供大家阅读。

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3篇 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心得体会

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1

  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2

  城建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延安市城建监察办法3

  我将怎样做一名城建监察队员

  随着市委市政府“三个加快”战略的深入实施,绵阳的城市建设步伐越来越快,城市管理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城建监察工作越来越突出地显示出其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尤其是在今年,我市将迎接全国文明城市的验收,作为一名城建监察队员,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我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做好今年的工作:

  一、认真分析,提高认识

  城建监察工作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从本质上讲,城建监察人员依法纠正查处违章行为,必然要影响到被管理者的利益,由于人的天性就是谋取利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必然产生矛盾;而且被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非常不配合监察队员的执法,要么就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是当事人拒不接受,更有甚者是当事人为了利益与执法者发生语言和身体上的冲突都是时有发生的,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尽管矛盾多多,困难重重,但是作为城建监察队员,我们的工作性质决定着我们必须去面对每一位被管理者,要积极研究城建执法的特殊性,采取有效措施,将大矛盾化解为小矛盾,将小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不断解决矛盾中,推进城建监察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1

  二、提升素质,严格执法

  作为城建监察的执法人员,要不断的加强自身学习,不仅要学习关于城建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等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更多的与被管理者沟通、打交道、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掌握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拓宽知识面,规范自己的执法言行,从而不断提高自己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自己在执法的过程中能够运用自如,才能既熟悉法律法规又精于与群众交流,才能受到群众的欢迎。

  做好城建执法工作,要运用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是代表人民利益从事监察执法工作的,我们必须为人民服务,用好权,绝不能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在执法过程中,对待群众做到尊重、理解、关心、帮助、引导,按照行为规范从事执法管理工作、出示执法证件、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执法管理中,做好宣传、服务、管理、处罚各个环节的工作。在处理各种违章行为、实现管理时,先宣传教育,对多次教育不改的,要依法实施处罚,做到一教育、二告知、三处罚,并认真履行法律程序,下达法律文书;同时要经常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为群众和被管理者考虑,即要依法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又要充分理解被管理者的不容易,理解他们的难处,了解他们的困难,为他们排忧解难,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只

  有这样才能达到对群众、对被管理者的理解,也才能妥善处理好违章行为。城建监察队员既是执法者,也是城建法规的宣传员,即要保证城建法规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担负起宣传教育的职责,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从而自觉遵守城建法规,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城市建设。

  总之,我将努力做好每一项工作,多学习、多请教、多动脑、多动手,多锻炼自己,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建监察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美丽、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城建监察人员而奋斗。(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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