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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精彩6篇)

2023-06-22 10:25:40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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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精彩6篇)

  【导语】如何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常见问题解答!以下是热心网友“diweiqin”分享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共6篇),供大家阅读。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支取 篇1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特向贵中心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复印件等证明性资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错误或虚构造假,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承诺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号: 二〇一三年xx月xx日

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书 篇2

  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健全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支取还贷的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同户籍亲属(以下简称偿贷申请人)可以申请支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二、支取还贷的条件

  1、偿贷申请人必须是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者;

  2、偿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的贷款时间必须满一年,并且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

  三、支取还贷的期限

  偿贷申请人可以在每年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一次。

  四、支取还贷的额度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支取还贷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剩余贷款余额的1/15,其他同户籍亲属可以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2、偿贷申请人用于偿还贷款的数额每人次不得低于1000元;

  3、偿贷申请人每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前贷款余额。

  五、支取还贷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审批表》(1式1份);

  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1人1份);

  3、《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原件);

  4、偿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5、同户籍亲属支取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六、支取还贷先经管理中心审批点审批同意后,偿贷申请人再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直接转账到个人贷款账户中,不得提取现金。在填写《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审批表》时请认真填写“贷款账号”、“贷款发放银行”、“借款人姓名”栏,中心将按以上信息办理转账事宜。

  七、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后,借款人仍需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计划按月还款,否则将作为逾期贷款进行处理。

  市区审批点地址:新浦区海昌北路28号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东大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

  赣榆县审批点地址:青口镇华中路建行分理处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榆县管理部 东海县审批点地址:牛山镇幸福北路38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海县管理部

  灌云县审批点地址:伊山镇胜利中路18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灌云县管理部

  灌南县审批点地址:新安镇人民中路23号工行一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灌南县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支取承诺书 篇3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

(试行)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本着“足额归集,计划信贷,适度提取,归支协调”的原则,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某(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提取模式:从年月份起,改变以前职工个人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模式,由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统一办理。

  二、办理程序:每月10日前,乙方专管员须将本单位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申领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资料(其中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复印在一起)送达甲方主管提取业务办理员处;甲方业务人员收到乙方信息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复核结果及时完善各申领人员的支取资料,在收到甲方审核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专管员亲携有关资料报甲方审批备案。甲方在完成乙方提取资料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申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至个人账户(节假日顺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查过程中,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专管员必须认真负责审查此项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套取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造成后果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提取条件和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一)、可提取对象:

  1、离、退休的职工;

  2、工作调离本市的职工;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职工;

  4、意外死亡或病故的职工;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7、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等职工。

(二)、符合(一)中情形之一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的资料:

  1、基本资料:(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双联介绍信。(3)公积金手册。(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5)代领公积金的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6)购建房手续为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2、其他对应资料:

(1)因购房提取。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证明。

(2)因自建住房提取。提供所建房屋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房合同等。

(3)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其所要进行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理证明。

(4)因偿还购建房贷款(非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供其所购建房的《贷款合同书》及近两个月偿还月供的单据。

(5)因离退休提取。提供其《离退休证》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审批文件。

(6)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因意外死亡或病故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病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8)因工作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提取。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调函。

(9)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等。提供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证明。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享受成本价购房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期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为他人贷款担保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在两年以上的,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5)购房、建房、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账面余额未达到元以上者;

(6)住房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其具有互助性。所以同一套(或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甲乙双方必须履行职责:

(1)乙方务必于2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的公积金提取规定并宣传实施。

(2)正常情况下甲方不得延时公积金提取日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需提前告知乙方。

(3)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能出现停缴断缴现象,否则甲方单方终止提取,直至乙方足额补缴齐为止。乙方应要求专管人员认真学习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知识,严把初审关,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因乙方专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故意蒙蔽造成公积金被冒领、套取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停办公积金一季度的处罚。

(4)甲乙双方应密切协作,共同探讨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五、本协议如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上级新出台与之相悖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市和有关新政策为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〇一二年日月

住房公积金支取协议 篇4

  住房公积金支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当月汇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需经到账确认后方可提取。提取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类型。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提取额度及提取年限

  提取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主买房人应根据房价款、其所占的产权份额、配偶提取能力确定可提取限额,其中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第一个人。具体如下:

(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2、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3、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补偿款。

(二)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三)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四)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先确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再确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第一个人。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12-家庭年工资收入*5%,其中“家庭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市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记录的情况确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提取年限:

(一)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的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可以每月提取一次。

(五)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九)、(十)、(十一)项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提取材料(所需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供的发票或收据日期需为2001年9月1日后。)

(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2、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3、职工购买标准租私房的:提供搬出安置协议(或腾退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4、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提取人身份证;

  5、职工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

  6、大修、翻建自有住房(不含装修住房)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7、自建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8、腾退旧房购买新房的:提供新房购房合同、出售旧房的价格评估报告和买卖协议、提取人身份证;

  9、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交款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限额为当时所提供发票或收据金额,待有新交款发票或收据后可更改限额,直到房款全部付清。提取限额为所有有效发票或收据所列金额。

(二)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采用商业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贷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证;

  2、使用中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需提供中直分中心综合计划部开具的《中直分中心个人贷款证明》。

  如贷款人为夫妇双方姓名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若不能提供配偶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人限额为房款总价的50%。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1、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方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承租私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特殊情况提取

  1、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五)销户提取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提取程序

(一)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中直分中心提取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制《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十四)、《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以下简称《提取记录单》见附件十五)、《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提取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见附件十六),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直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二)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为首次提取的职工建立《提取记录单》。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对于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开具《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退回原因一览表》(见附件十七),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三)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录入《提取记录单》信息时,如遇系统中职工信息与提取材料上信息不符的人员不得办理提取的,需先通过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信息后方可办理。首次提取办理成功后,单位经办人员手工填写并加盖中直分中心业务专用章的《提取记录单》即作为职工下次办理提取的凭证。

(四)对于已开具《提取记录单》的职工,在下次提取时,只需提供《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记录单》原件与复印件,即可办理。如需变更记录单内容,应提供相应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变更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五)若单位经办人员因故不能来中直分中心办理业务,可委托他人前来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委托书》(见附件十八)。

(六)单位或职工提取的款项在业务办理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提取人的个人储蓄账户或单位结算账户。

(七)如遇提取失败情况,由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通知提取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进行二次划款。

(八)对于因单位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错缴,单位需以提取方式更正的情况,单位须事先向职工说明情况,向中直分中心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经中直分中心审批后,按照相应的提取程序办理。

  五、划款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划入职工提供的个人储蓄账户的付款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其单位结算账户转付。

(一)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中直分中心在业务确认后,将个人提取额划入职工提供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职工提取前应按照中直分中心要求,提供本人在中直分中心签约银行的活期储蓄账号及联系电话,并保证储蓄账户信息与中直分中心系统内信息相一致。

(二)通过单位结算账户转付

  遇有特殊情况提取人无法提供个人储蓄账户时,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及行号等信息),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若职工本人无法签名的,单位应在申请中说明原因,必要时应由职工亲属签字认可),中直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并由单位转付给职工本人。

  六、集体提取

  凡一次经办3名以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单位,可按照集体提取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经办人员对职工所提供的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留存复印件备查;

  2、将填写无误的《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见附件十九)先传真至中直分中心;

  3、中直分中心进行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提取金额、提取限额电话告知单位经办人员,并约定业务办理时间;

  4、单位开具集体提取公函(公函中需注明提取年月、原因、人数、总金额,并声明此次提取符合中直分中心的提取要求,提取材料齐全属实),单位经办人员在约定时间内,携填写无误的相关单据来中直分中心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其他特殊支取情况请详询我司人事专员

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篇5

  提取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支取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金额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

(二)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的,在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发生2期逾期还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人至少留存一年还贷额;连续发生3期以上逾期还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贷人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患者本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因纳入城镇低保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五)职工因离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原因提取的,可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还款证明。

  1、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

  2、在省直、铁路分中心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3、在商业银行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四)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五)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六)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七)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提取证明,所在单位初审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报批。审批通过后,中心将资金划入单位提供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到职工个人。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凭提取证明及身份证、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

  五、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别墅、商业性公寓、商铺、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

  2、购买违规住房的;

  3、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

  4、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以上情况的;

  5、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

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篇6

  个 人 承 诺 书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特向贵中心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复印件等证明性资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错误或虚构造假,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号: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证件粘贴处

  身份证正面(粘贴处)

  银行卡(折)正面

(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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