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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24篇】

2023-03-03 00:00:00合同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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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24篇】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早餐____次,正餐___次,标准:_____。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本协议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当赔偿责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应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如面对乙方的关于安全方面的警告,甲方不听劝阻的,则甲方负相应产生的全部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对于甲方个别队员拒绝购买的,可以尊重对方意见,但是该队员必须私下自行购买相关保险。

  4、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及其相关的合法权利,不得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不得设置任何购物环节。

  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为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2、如果包车出行,那需要提交人数核算价格,但是这个人数是个虚头,只是我们核算的一个依据,如果我方报总价,会稍显不直观。您提供的人数只是一个核价依据,与实际出行人数会有出入,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我们保证你在出发前一天,人数还会变化。

  所以,一旦核价后,根据车型(商务车出行只允许减人,不允许加人),可以随意减人,减少到剩一个也可以,可以有1~2人的人数增加,减人,只减少吃住门票等实际发生费用,车费保险不减;加人,只加吃住门票等实际发生费用,车费保险不加。

  所以,最方便的办法就是报总数给你,这样加人减人,你们自己可以把握。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3

  专用条款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

  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方已认真阅读《通用条款》各项内容,并就《通用条款》按以下第_____项予以确认。

  1、完全认可《通用条款》各项内容;

  2、基本认可《通用条款》的内容,并就持异议的条款与乙方重新达成协议,记入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二条旅游者情况

  甲方参加旅游人数为______人。

  甲方声明:参加此次旅游的人员身体状况基本健康,能够适应本次旅游,并愿意承担健康责任。□是□否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行团号:____________(□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二)旅游行程共计_____日____夜,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三)旅游线路:(包括旅游者抵达的国家/地区、城市、主要景点,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四)集合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

  (五)散团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六)购物安排:每天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次,全程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是否同意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是;□否

  购买方式:□自行购买;□委托乙方购买

  第四条旅游费用

  (一)本旅游行程的收费标准(人民币)为:成人____元/人;儿童______元/人。旅游费用(人民币)总计:成人______元/人×______人+小孩_____元/人×_____人=_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应在出游前____日内交纳预付款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日付讫。相关费用约定在旅游行程中支付时,甲方须支付现金。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或标准: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乙方代甲方办理□护照□签证□通行证□签注,旅游订车(房、餐)等手续费。

  2、交通客票标准:火车:□是/□否空调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

  轮船:普通客船____人/间,□是/□否带卫生间,或等舱;星级游船□标准间/□单人间/□套房;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4

  旅游者或团体: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名称:_________

  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三月

  江西省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国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在行程国家本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除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已约定的自费项目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诵、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审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与具有出境(国)旅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乙方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调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向有关部门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和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接待社(未指定除外)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一方转人其他团队或者其他出境旅游组团社团队的权利。

  (五)甲方在行程过程中因疾病或其他事由离团或放弃行程某项内容,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

  (六)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利益。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就可能因自身责任造成甲方损失部分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作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具体内容,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意外保险。

  (五)甲方在双方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经法定部门鉴定伪假冒伪劣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经营者索赔。

  (六)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甲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应当本着谨慎、合理、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行业标准。

  (八)出境旅游过程中改变行程或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

  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

  (九)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收费标准内的规范性发票等消费凭证。

  (十)出境旅游过程中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乙方应当协助解决。

  第五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I)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而被惩罚、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5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旅 游 者):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 _________________

  使 用 说 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团旅游服 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

  2、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北京时间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程有关事宜。

  3、甲方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材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材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行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七)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括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除上述所包含费用以外,其他费用均不包含(如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等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二分之一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它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旅游地的特殊情况致使乙方无法选择委托旅行社的除外。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出发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缴纳手续费100元,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已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社证件、签证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附件,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作为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

  专用条款

  旅游者(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组团旅行社(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结束日期;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合计:¥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签约地点: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7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8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点出发至 年 月 日 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元整。包括:签证费、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费、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不含境外小费)及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 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

  2、住宿饭店标准 。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 日交给甲方。

  7、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签证资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9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己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

  导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0

  编号:?浙f17-_________-01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旅游合同(出境旅游)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_____》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出境旅游,包括出国旅游和港澳旅游。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_________,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取得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具有委托书。

  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七、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编码: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编码: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根据《_____》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日游,共?晚?天。自年月日?地点出发至?年月?日地点结束。

  第二条&p;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p;&p;人,总金额为(&p;&p;币)&p;百&p;拾&p;万&p;千&p;百&p;拾&p;元整。包括:签证费、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费、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不含境外小费)及&p;&p;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p;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p;(帐户名称:,帐号:):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2、住宿饭店标准。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_____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日交给甲方。

  7、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签证资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领队在旅_____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旅_____程》

  旅?游?行?程

  团号

  领队姓名领队证号码联系电话

  第一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二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三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四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五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六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七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八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1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日游,共晚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地点出发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地点结束。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人,总金额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包括:签证费、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费、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不含境外小费)及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2、住宿饭店标准。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日交给甲方。

  7、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签证资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2

  合同编号:

  甲方(团队或个人):        乙方(组团旅行社):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说明

  1、本合同甲方应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团体或个人,乙方应为具有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2、双方签章确认的行程表、旅游发票、旅游报名表均为合同。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报名出团

  1、甲方报名参团时,应自备有效期半年以上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并提供经常使用或能够保证及时联系的电话、手机或传真号码,否则乙方在需要通知却通知不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2、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情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在报名时付清团费,乙方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

  4、乙方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甲方,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甲方缺席责任自负。行程表应根据双方确认的行程而细化,列明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领队和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5、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三、团费包括

  1、本次行程签证费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6、领队、导游服务费。

  四、团费不包括

  1、旅途中火车、轮船上餐费;

  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和航空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8、其他未约定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五 、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甲方退团或乙方取消行程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业务损失费(指乙方为甲方安排本次旅游已支出的费用,下同),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①出发前14天(以自然日计算,下同)以上,团费总额5%;

  ②出发前13至8天,团费总额10%;

  ③出发前7至1天,团费总额15%;

  ④出发当天,团费总额20%。

  2、更改出团日期,更改方应与对方协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业务损失费,协商不成按退团或取消行程处理。

  3、双方对本条内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六、有关责任问题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可预知危及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乙方应向甲方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3、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甲方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业务损失费,并退回甲方已交团费,乙方按照团费3%支付赔偿金;甲方在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团费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甲方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黄、赌、毒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5、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它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意外事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剩余部分退回甲方,乙方不负担其医疗及其它费用。

  7、甲方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回。乙方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8、旅途中,甲方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因申请旅游签证被拒签、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甲方个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止,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回甲方。

  10、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乙方可在已收团费中扣除业务损失费后退回甲方;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甲乙双方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协商解决,如发生费用增减,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担,减少部分退回甲方。

  11、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乙方与甲方协商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乙方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12、出境旅游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应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要求。由此扩大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七、旅游内容与标准

  1、甲方报名人数:  人( 大 小,名单为 : ),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 ;

  2、乙方组团 ,或转  旅行社出团;

  3、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景点、酒店名称、餐饮及购物、娱乐等(见行程表,双方签章确认为准。

  4、出发日期及时间  ,集合地点  ;结束日期及时间  ,解散地点  ;

  5、领队及导游服务(特殊约定除外);

  6、团费  元/人,小孩  元/人(小孩费用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与标准商定),合计总额  元。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1、乙方的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2、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法院起诉。

  九、双方修改或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址: 邮编:

  固定电话及手机: 电子信箱:

  旅行社:

  住所地: 邮编:

  经营范围: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本次旅游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

  时间: 晚 天,共___日,出发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1、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下列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其中:成人 元/人,儿童( 周岁以下)占床 元/人,儿童( 周岁以下)不占床 元/人;

  (2)导游服务费: 元/人,共 人,合计 元;

  (3)其它费用: 。

  2、旅游费用支付按下列第 种方式:

  (1)报名时支付预付款 元,余款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

  (2)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

  (3)其他方式: 。

  3、旅游者逾期付款的,按日向旅行社支付逾期应付款0.3%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3日(不含第3日)尚未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参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要求旅游者承担业务损失费。

  第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费: ,

  保险金额(根据保单填写): 。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五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交易行为。

  2、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3、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本次旅游;如实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2、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行程中,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4、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领队的书面同意。

  鉴于我国与旅游目的地国家就ADS团队旅游签证有旅游者必须随团旅游的相关规定,因而旅游者除特别情况外不允许脱团,特别情况一般指旅游者途中遭遇人身伤害需要离团治疗或旅游者有证据证明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回国处理的情况。

  6、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7、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8、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七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旅游团队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行社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签证(签注)的有效期及提供的护照、通行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3、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4、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5、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6、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7、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8、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9、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过程中,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本条第1项出发当日相关约定处理。

  3、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如非法滞留、脱团等;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参照本条第1项相关约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参照本条第1项相关约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十二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3、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5、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__〕44号)。

  6、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特别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参团,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未成年人参团旅游

  1、老年人报名参团旅游的,应如实填写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须书面告知旅行社不宜参加的游程及项目(包括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2、未成年人参团旅游的,应征得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参团旅游的,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

  3、行程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应注意自身安全,特别是在餐厅、浴室、卫生间及雨天步行时防止发生摔伤、滑倒等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参加高风险旅游及高风险娱乐项目。

  4、老年人、未成年人因自身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其当地就医或返回,就医及返程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老年人、未成年人。

  第十五条 责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旅行社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告知或警示,且事后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十六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5、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餐饮住宿、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及导游服务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含预订金)。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6、公共交通,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方式,包括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受托人有义务将本合同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向旅游者作出必要说明,受托人在合同中签字即表明其所代表的旅游者对本合同及相关信息具有同等知悉程度,相关信息包括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

  2、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3、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及组成

  1、本合同一式两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旅游预订单》、《旅游行程单》、《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变更或者补充的协议和声明,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字): 旅行社(盖章):

  合同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签约地点: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4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的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境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责任旅行的处理方式。

  (九)“告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旅游行程

  (一)内容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人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或在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及主要旅游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组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项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格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回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综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言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费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如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对,依法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施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信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清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的强迫购物要求。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己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

  导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6

  合同编号:_________

  第一部分特别告知

  本合同根据《民法典》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游经营者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游经营者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游经营者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因旅游经营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

  (1)旅游经营者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经营者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经营者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经营者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游经营者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经营者代为组织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甲方)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游经营者出境旅行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出现违约行为,仍由旅游经营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受到损害;在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出面交涉,并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游经营者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游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发生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游经营者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游经营者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游经营者已办理的护照手续费用、出境审核证成本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7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己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双方其他约定:_________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中国公民参加广州市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

  一、报名出团

  1、游客在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

  2、旅游证件(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

  4、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定出团日期。双方签订旅游合同。

  5、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二、团费通常包括

  1、一次行程签证费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境外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三、团费不包括

  1、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办理分团的费用;

  8、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甲方要求退团,乙方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不超过人民币200元。

  (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扣团费总额3o%;出发前13至7天,扣团费总额6o%;出发前6至1天,扣团费总额8o%;出发当天,扣团费总额9o%。

  2、甲方要求更改出团日期,乙方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不能安排的,按甲方退团情况处理。

  3、乙方收齐旅游证件1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己收团费2%违约金;确定出团日期后,乙方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甲方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改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发前14天以上支付已收团费5%;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巳收团费1o%;出发前6至1天支付已收团费15%;出发当天支付己收团费2o%。

  4、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14天,报名后游客要求退团的,游客应按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在游客报名时将预计的实际损失额如实告知游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约定日期出团的,按已收团费的1%的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的,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与旅行社协商,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3、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4、游客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色情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5、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游客个人客观原因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旅行社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

  6、旅途中,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游客书面同意。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9、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游客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0、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赔偿游客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游客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8

  甲方:-(旅游者或团体)24小时联系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24小时联系电话:-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境外共计-晚-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出发、返回地点、时间-

  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表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②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③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④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①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③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②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③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④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

  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

  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等效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19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的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境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责任旅行的处理方式。

  (九)“告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旅游行程

  (一)内容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人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或在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及主要旅游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组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项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格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回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综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言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费处理措施的。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20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

  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方已认真阅读《通用条款》各项内容,并就《通用条款》按以下第_____项予以确认。

  1、完全认可《通用条款》各项内容;

  2、基本认可《通用条款》的内容,并就持异议的条款与乙方重新达成协议,记入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二条旅游者情况

  甲方参加旅游人数为______人。

  甲方声明:参加此次旅游的人员身体状况基本健康,能够适应本次旅游,并愿意承担健康责任。□是□否

  第三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行团号:____________(□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二)旅游行程共计____日____夜,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三)旅游线路:(包括旅游者抵达的国家/地区、城市、主要景点,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四)集合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

  (五)散团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六)购物安排:每天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次,全程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是否同意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是;□否

  购买方式:□自行购买;□委托乙方购买

  第四条旅游费用

  (一)本旅游行程的收费标准(人民币)为:成人____元/人;儿童______元/人。旅游费用(人民币)总计:成人______元/人×______人+小孩_____元/人×_____人=_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应在出游前____日内交纳预付款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日付讫。相关费用约定在旅游行程中支付时,甲方须支付现金。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或标准: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乙方代甲方办理□护照□签证□通行证□签注,旅游订车(房、餐)等手续费。

  2、交通客票标准:火车:□是/□否空调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

  轮船:普通客船____人/间,□是/□否带卫生间,或等舱;星级游船□标准间/□单人间/□套房;

  汽车:□是/□否空调车;

  飞机:□经济舱/□商务舱/□特等舱。

  3、住宿标准:

  (1)非星级饭店:____人/间;□是/□否带卫生间;□是/□否有空调。

  (2)星级饭店:□双人标准间/□单人间/□三人间/□套房;□是/□否有空调。

  住宿时如遇自然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住宿设施位置:□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郊区

  4、膳食标准及费用(不含酒水及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早餐[中西式自助餐或桌餐]_____元/人,正餐_____元/人[□中式/□西式][____菜____汤],共___早餐____正餐。

  5、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6、旅游服务费:含组团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境外导游、司机、酒店服务人员小费;

  2、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3、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行程中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6、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保险的费用;

  7、第四条第(三)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不成团安排

  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

  (一)签约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乙方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日前及时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乙方建议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乙方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加,由甲方补足;如有减少,由乙方退回。

  (二)乙方未能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日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是;□否。

  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是;□否。

  具体转让方式选择:

  □1、乙方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由乙方就本合同内容对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甲方与受让旅行社重新达成协议,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4、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2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佛山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早餐____次,正餐___次,标准:_____

  导游服务派领队及导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22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1、内容

  (1)团号: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3)境外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

  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4)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

  (5)交通工具:_________

  (6)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

  (7)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

  (8)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

  (9)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

  (10)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

  (11)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4)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2)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3)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赔偿请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23

  合同编号:

  旅游线路名称: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地址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 联系电话: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第一条旅游行程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参加由由本社组织的中国东兴

  越南芒街旅游。

  第二条旅游行程:旅行社工作人员(领队或导游)带游客到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出入境证件(办证时间:正常情况下2个小时左右)办好之后,由导游带领游客经东兴口岸出境:游览中越两国陆路界碑;雄伟气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旗:中越友谊大桥,观北仑河风光:越南的国徽、国旗:在中越友谊大桥您还可以感受一步跨两国的奇妙感受:越南口岸出境,游边陲重镇芒街市容、市貌;在芒街浏览琳琅满目的越南土特产、工艺品;在芒街一市场您还可以一睹具有越南特色的“地摊银行”,在“地摊银行”您可以自由兑换越南盾、美元、欧元等各国币种:让您感受到独特的异国风情,亲身感受越南良好的社会治安。行程结束后返回东兴,结束一天愉快的行程!

  第三条旅游费用(人民币):旅游者人数人,团费: 元/人,导游服务费 元团,团款合计 元,主要包括办证费、导游费、越南地接费(包括口岸通关费)及劳务费等。以上费用不含:游客个人照相费,自愿购买的意外保险费

  第四条人身意外保险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购买境外旅游人身意外险,保险费 元/人,保险金额:10万元。

  第五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最低成团人数:3人。低于此人数不能出团的,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拼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六条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1.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3.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脱、离团。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对旅行社采取的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应予以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

  第七条旅行社的权利、义务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行程中,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旅行社责任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__)44号)。

  第九条责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第三人侵权及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己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兔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特别提醒:特别提醒:本次旅游行程旅行社不指定购物店,不安排购物活动。但越南芒街的越南土特产、工艺品等商铺众多,旅游者自行购物属个人行为,旅游者对所购商品的价格及质量自己辨别真假,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请谨慎购买。如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订补充协议除外.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当地旅游质监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件1: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时间地点项目名称费用(元)项目时间(分钟)旅游者签名同意

  年 月 日越南芒街市芒街民族歌舞表演 元/人约60分钟

  年 月 日越南芒街市茶古旅游景区 元/人约60分钟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

  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电话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JSF—2023—1601 24

  甲方(团体或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领队)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3)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6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4)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变更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