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文档专家,晒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办公范文 > > 合同 > 正文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合集15篇

2024-02-19 16:27:24合同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合集15篇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1

  当事人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或电传: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月嫂中心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或电传:

  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相关人员:

  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

  口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口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

  与甲方的关系:

  口随同产妇进住。

  口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

  地址:

  电话或电传: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

  本合同有关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月嫂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月嫂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J乙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2

  当事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或电传: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月嫂中心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住所:

  电话或电传:

  证件类型及编码:

  相关人员:

  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

  □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

  与甲方的关系:

  □随同产妇进住。

  □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

  住所:

  电话或电传: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

  本合同有关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月嫂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 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月嫂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小写)(大写) 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 %。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法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1、。

  2、。

  3、。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互惠互利,自主自愿的原则立如下协议合同: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请求,为乙方委派技术级别为 级的月嫂,给甲方预交全额费用,第一期(28天)为人民币现金: 元,服务期限为 至 。若使用公司物品时见清单(另列附件)。

  二:月嫂在为乙方服务期间,吃住行随乙方,不能特殊化。工作中乙方应积极配合月嫂服务工作,并接受月嫂正确指导,平等相处。工作完毕时,乙方据实给月嫂签发用于回执给甲方的满意程度表。

  三:甲方所委派的月嫂工作行为标准要符合甲方章程。除必须自带物品外,工作中所需物品由乙方保质保量保期备齐。月嫂代表甲方提供具体服务事宜。乙方不得要求月嫂去做非自愿的份外事情。若确实因月嫂失误造成乙方损害的。扣除月嫂相应工资赔偿乙方。甲方要求月嫂不接受乙方的红包和礼品。

  四:乙方若要求延长或缩短服务期间,均需提前三天告知甲方,并说明原因。甲方同意时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中若需要第三方协助时,所需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

  五:为保证甲乙双方长期利益,甲乙双方要保持及时的沟通联系,绝不允许私下进行违反三方利益的行为,力求建立长期的相互信赖的合作关系,甲方愿为乙方的母婴护理相关事物做出全力以赴的努力。

  附加内容,甲乙双方己协商:如丙方不能胜任此工作,根乙方要求可做及时调换,否则,乙方付丙方实际上工作天数工资,预交现金余额由甲方退还乙方。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4

  当事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或电传: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月嫂中心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住所:

  电话或电传:

  证件类型及编码:

  相关人员:

  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

  □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

  与甲方的关系:

  □随同产妇进住。

  □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

  住所:

  电话或电传: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

  本合同有关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月嫂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 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月嫂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小写)(大写) 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 %。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法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1、。

  2、。

  3、。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5

  甲方(产妇方):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月嫂方):姓名: 身份证号:

  经就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

  一、 服务内容、时间、地点、费用及工资约定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侍候月子:产妇:1、产妇的护理(生理、心理);2、营养膳食;3、卫生清洗;4.产妇室内卫生新生儿:1、新生儿的护理与喂养;2、卫生清洗;3、向产妇及家人介绍科学育儿方法;4.为新生儿做抚触操和益智健身操;5.观察黄疸;6.脐带护理;7.奶瓶消毒;8.衣服清洗时间: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费用及工资:甲方付乙方工资 元/月.。从签订协议时生效,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为月工资的10%。

  第二条:乙方服务条件:

  1、月嫂每月服务时间为26天,超出天数另增加工资,月工资的天平均数。

  2、月嫂服务期间遇上国家规定的假日应为其放假(工资照付为一倍工资)或照常上班但支付天平均工资的两倍。

  第三条:履约期双方要相互理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相互约定的事项。

  二、 相互约定事项

  第四条:双持有效证件签订协议。协议运行期以30天为标准进行签署和结算。

  第五条:双不得干涉非服务时间的合法行为。甲方应保证乙方每月休息4天,是否安排串休双方协商。

  三、 不可抗力

  第六条:本协议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签字: 电话:

  丙方签字: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6

  甲方(产妇方):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月嫂方):姓名:

  身份证号:

  经就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

  一、 服务内容、时间、地点、费用及工资约定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侍候月子:产妇:

  1、产妇的护理(生理、心理);

  2、营养膳食;

  3、卫生清洗;

  4.产妇室内卫生新生儿:

  1、新生儿的护理与喂养;

  2、卫生清洗;

  3、向产妇及家人介绍科学育儿方法;

  4.为新生儿做抚触操和益智健身操;

  5.观察黄疸;

  6.脐带护理;

  7.奶瓶消毒;

  8.衣服清洗时间: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费用及工资:甲方付乙方工资 元/月。从签订协议时生效,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为月工资的10%。

  第二条:乙方服务条件:

  1、月嫂每月服务时间为26天,超出天数另增加工资,月工资的天平均数。

  2、月嫂服务期间遇上国家规定的假日应为其放假(工资照付为一倍工资)或照常上班但支付天平均工资的两倍。

  第三条:履约期双方要相互理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相互约定的事项。

  二、 相互约定事项

  第四条:双持有效证件签订协议。协议运行期以30天为标准进行签署和结算。

  第五条:双不得干涉非服务时间的合法行为。甲方应保证乙方每月休息4天,是否安排串休双方协商。

  三、 不可抗力

  第六条:本协议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7

  甲 方:(雇主) 证件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 方:(雇员)证件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由于(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方协商,自愿签订,就乙方为甲方进行月嫂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为直接雇佣关系。雇佣期间的一切劳务纠纷以及民事、刑事责任均由甲、乙双方独立

  第二条:乙方服务范围:(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

  第三条:乙方私自外出期间以及为甲方服务期间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发生的意外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无过错责任。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及家庭成员之间人格平等。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甲方不得打骂乙方,

  第五条:乙方为甲方进行家政服务期间,因乙方疏忽而造成服务对象身体受到伤害,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甲方私有财产如果非乙方损坏、盗窃,所造成的相关后果与乙方无关。但是乙方有保护甲方私有财产不受损失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如需劳务发票,应由乙方向劳务关系发生地、税务部门(地税所)凭此合同申请劳务发票。

  第七条: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服务收费元/(天月)(春节期间从初一到初七为双薪)。

  第八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九条:合同期满以后,甲方仍需乙方为其服务,应与乙方重新协商。双方同意以后,方可续签合同。

  第十条: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8

  甲方(需方):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的采购和安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内容:

  第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书和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国家法规、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

  6、双方有关供货问题的协商、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条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交货方式为交钥匙工程。

  第四条合同价款甲方向乙方订购(包括运输)计人民币元,安装计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家、技术规格及功能、备品备件、易损件、进口和国产部件清单、维保计划表、五至年的易损件报价单等详见附表。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和施工、竣工,承担设备的质量问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七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存一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乙方:(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9

  主办方(甲方):

  承办方(乙方):

  本次会议的主办方(下称甲方)与承办方(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进行会议服务的内容如下:

  1、会议名称:《“驾驭时代,快捷商机”客户推广会》

  2、参加人数:预定200人

  第二条会议服务时间、地点及服务要求:

  1、会议时间:从年月日13时30分始至年月日16时30分止。

  2、会议地点:市汶水东路670号105室

  3、服务要求:

(1)会议的各项服务要求以附件提供的具体内容为准(详见附件

  1)。

(2)附加条款:无

  第三条会议服务结算方式:

  1、合同金额:人民币元(陆万玖仟肆佰玖拾贰元整)。

  2、在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会议服务且服务无争议后,将发票交由甲方签字盖章后,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如火灾、洪水、爆炸等);

  2、本合同与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第五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本合同

  第二条确定的时间在乙方召开会议,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按照本合同

  第二条确定的时间在乙方召开会议,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支付给甲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其它约定:无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当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会议主办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任何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10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使老人能够得到最完善的照顾,特此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时间

  乙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吃住都在甲方家里,全天24小时的照顾家庭的老人,为老人提供完善的家政服务,每月月休四天上六休一。

  二、服务内容

  1、照顾老人的起居生活(整理内务、洗衣服、洗澡、打扫家庭卫生、保证老人的安全)如果老人出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甲方。

  2、合理安排老人的饮食,饮食要以清淡、软烂为好。

  3、甲方以每月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工资支付应在乙方服务满月后十日内发放上月劳务报酬)

  4、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乙方可以提出辞职、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可以辞退乙方。乙方因人为原因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享有诉讼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让乙方按照上述的服务内容提供保姆服务。

  2、甲方在家时可主动减轻乙方的劳务,如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等。

  3、甲方(包括老人)认为乙方没有按约定的事项例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上述内容进行服务,要求乙方改正无效时,有权辞退乙方。

  4、甲方不承担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的任何人身意外伤害和健康医疗费用。

  5、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乙方服务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应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尽量做到使老人满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饭菜可口。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明确主人与服务的关系,对甲方提出正常的批评意见和改进意见,应自觉接受和改进。

  4、乙方对甲方的老人言语过激和不讲道理的行为应给予谅解。

  5、乙方在服务期间享有人格尊重、人身自由、人权平等的基本权利。对于要求甲方合理改进和必须完善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建议权,甲方应及时给予答复。

  6、乙方家中有事需要回家,应及时向甲方请假。特殊情况甲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批准。乙方有权利提出辞职,但在提出辞职时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简要说明辞职理由;乙方辞职、协议终止。

  五、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休天。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11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家政服务内容

  项服务。

  1、 局部卫生打扫(包括各室窗户及窗框)

  第二条 乙方家政保洁员应满足的条件:

  踏实肯干、吃苦耐劳、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条 服务场所:。

  第四条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费用

  1、乙方家政保洁员上岗期为个小时,共计元人民币。

  2、服务合格后,甲方应支付既定服务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合理选定、要求调换乙方家政服务员。

(2)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家政保洁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保洁服务无关的活动。

(4)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或解除合同: ①乙方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②乙方家政服务员未经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③乙方家政服务员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④乙方家政服务员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的;⑤乙方家政服务员主动要求离职的。

(6)乙方自身因没有(或没有要求甲方合理的)采用必要的安全的措施,而造成乙方生命及财产的损失,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自 甲方: /yongheng/ 乙方应选派家政保洁员 人,为甲方提供下列第

  己承担;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工资。

(2)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了解投诉或家政保洁员反映情况的真实。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指导家政保洁员兑现各项约定服务。

(2)乙方负责家政保洁员的岗前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接受投诉、调换请求并妥善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家政服

  务协会等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 日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12

  甲方(产妇方):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月嫂方):姓名: 身份证号:

  经就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

  一、 服务内容、时间、地点、费用及工资约定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侍候月子:产妇:1、产妇的护理(生理、心理);2、营养膳食;3、卫生清洗;4.产妇室内卫生

  新生儿:1、新生儿的护理与喂养;2、卫生清洗;3、向产妇及家人介绍科学育儿方法;4.为新生儿做抚触操和益智健身操;5.观察黄疸;6.脐带护理;7.奶瓶消毒;8.衣服清洗

  时间:自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止。

  费用及工资:甲方付乙方工资 元/月.。

  从签订协议时生效,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为月工资的10%。

  第二条:乙方服务条件:

  1、月嫂每月服务时间为26天,超出天数另增加工资,月工资的天平均数。

  2、月嫂服务期间遇上国家规定的假日应为其放假(工资照付为一倍工资)或照常上班但支付天平均工资的两倍。

  第三条:履约期双方要相互理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相互约定的事项。

  二、 相互约定事项

  第四条:双持有效证件签订协议。协议运行期以30天为标准进行签署和结算。

  第五条:双不得干涉非服务时间的合法行为。甲方应保证乙方每月休息4天,是否安排串休双方协商。

  三、 不可抗力

  第六条:本协议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签字: 电话:

  丙方签字: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13

  当事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或电传: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月嫂中心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住所:

  电话或电传:

  证件类型及编码:

  相关人员:

  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

  □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

  与甲方的关系:

  □随同产妇进住。

  □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

  住所:

  电话或电传: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

  本合同有关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月嫂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 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月嫂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小写)(大写) 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 %。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法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1、。

  2、。

  3、。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14

  当事人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或电传: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月嫂中心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或电传:

  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相关人员:

  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

  口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口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

  与甲方的关系:

  口随同产妇进住。

  口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

  地址:

  电话或电传: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

  本合同有关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月嫂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月嫂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产妇出院时,应将婴J乙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月嫂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1.

  2.

  3.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月嫂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15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互惠互利,自主自愿的原则立如下协议合同:

  壹:甲方根据乙方的请求,为乙方委派技术级别为级的月嫂,给甲方预交全额费用,第一期(28天)为人民币现金:元,服务期限为至。若使用公司物品时见清单(另列附件)。贰:月嫂在为乙方服务期间,吃住行随乙方,不能特殊化。工作中乙方应积极配合月嫂服务工作,并接受月嫂正确指导,平等相处。工作完毕时,乙方据实给月嫂签发用于回执给甲方的满意程度表。

  叁:甲方所委派的月嫂工作行为标准要符合甲方章程。除必须自带物品外,工作中所需物品由乙方保质保量保期备齐。月嫂代表甲方提供具体服务事宜。乙方不得要求月嫂去做非自愿的份外事情。若确实因月嫂失误造成乙方损害的。扣除月嫂相应工资赔偿乙方。甲方要求月嫂不接受乙方的红包和礼品。

  肆:乙方若要求延长或缩短服务期间,均需提前三天告知甲方,并说明原因。甲方同意时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中若需要第三方协助时,所需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

  伍:为保证甲乙双方长期利益,甲乙双方要保持及时的沟通联系,绝不允许私下进行违反三方利益的行为,力求建立长期的相互信赖的合作关系,甲方愿为乙方的母婴护理相关事物做出全力以赴的努力。

  附加内容,甲乙双方己协商:如丙方不能胜任此工作,根乙方要求可做及时调换,否则,乙方付丙方实际上工作天数工资,预交现金余额由甲方退还乙方。

  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地址:住址:

  电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