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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篇(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2022-10-11 17:52:11综合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篇(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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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篇(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劳仲字[]第 号

  申请人:曹倩玉(方某){,女,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陈雪娇(机械厂),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李茜伦,女,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或家庭住址):

  申请人曹倩玉(方某)诉被申请人陈雪娇(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受理后,由仲裁员付娆依法组成合议庭,付娆任仲裁员独任审理.曹倩玉(方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要求: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位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员:付娆 书记员:董珂 年月日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

  金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参照民事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在参加仲裁活动中,应当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件、通讯地址、电话及劳动合同等;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等。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当事人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劳动报酬支付;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者出勤状况; 工伤待遇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其效力;商业秘密保护;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争议有关的其他证据。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关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前提交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经仲裁庭许可,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

  6、证据应当在开庭时由双方当事人质证。除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而必须质证的以外,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不同意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7、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本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同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

  8、当事人向本委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9、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仲裁开庭前书面提出,并经本委许可。

  10、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开庭前前书面提出。

  附:证据清单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大楼办公

  电话:、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沿河北路2019号(罗湖区人民法院旁)(以前在:文锦中路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电话:,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深圳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办公大楼21楼(福田区人民法院旁)

  电话:-2129,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号劳动大厦4楼

  电话: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新城22区新安三路65号劳动办公大楼

  电话:,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深圳龙岗区龙岗中心城龙翔大道27号龙岗劳动局4楼(万佳百货旁)

  电话: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深盐路2088号行政文化中心4楼(盐田区人民法院旁)

  电话: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