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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3篇(纪检监察机关一案三查)

2022-10-27 17:00:31综合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3篇(纪检监察机关一案三查)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3篇(纪检监察机关一案三查),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3篇(纪检监察机关一案三查)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1

  浅谈“一案双查”

  反腐败关乎人心向背,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人认为腐败是经济繁荣发展的“润滑剂”,这种观点十分错误。客观讲,大力反腐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影响一个地方的发展,但长痛不如短痛,只有割掉腐败这个毒瘤,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在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轨道上运行。为确保经济健康发展,各地相继制定了“一案双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并对“发生腐败窝案串案、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党纪或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连续两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等”一律实行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不仅追究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的责任,同时追究责任单位及领导的责任。如果组织和领导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职、不尽责,同样要为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负责。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反腐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人民群众对中央的反腐败行动拍手称快。然而,一件又一件案件查处,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还得依靠制度及机制,王岐山书记在十八

  届中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讲:“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中央在抓腐败案件查处的同时,正在有序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一案双查”就是一项很好的制度。

“一案双查”制度正在各地积极探索试点,试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如行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贿人在其行贿犯罪事实或其本人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未受到调查谈话、询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员投案并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个别人对这一规定就有不同的认识,认为这不符合“一案双查”规定,强烈要求在查处受贿人员的同时,对行贿人一并查处,否则,让违纪违法人员逍遥法外,不利于从根本上治理腐败。

  执行“一案双查”,一是能时刻警醒党员干部必须严格约束自己;二是能严格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组织也必须充分发挥监督责任;三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履职尽责,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否则,就会一人落马、多人被查。

  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讲,就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提出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从严管理干部、严明党的纪律、持续深入改进作风等八项要求,这些要求,也时刻警醒着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才不会因违纪违法受到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2

  关于石油企业落实 “一案双查”制度的初步探讨

  摘要:“一案双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通俗地讲即下属违纪违法,相关领导人也不能置身事外,要接受谈话和调查处理。石油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工作,首要服从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需要,因此必须选择适当的方法。本文就石油企业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紧迫性、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纪检监察

  一案双查

  保证措施

  一、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紧迫性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把纪委的职责作了明确框定:“协助”和“组织协调”两项职责,今后,党委对反腐工作“站在一边看”的时代,真正结束了。2014年中央的反腐之路中将“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列为重点,主要领导是反腐“第一责任人”,不啻一张张落实到各级一把手头上的“责任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

  总书记强调,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也提示,反腐败斗争不应是纪委一家单打独斗,而应是一种全党合力。腐败之根在于用人制度,党委主要领导若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纵容“蛀虫”,就可能被一并问责;而纪委若不主动、明确、真实地提出检查考核意见,也可能失察渎职——党委、纪委都要在反腐上“动真格”。

  二、落实“一案双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立案范围界定不清

  由于“一案双查”涉及领导干部,由谁建议、由谁来查办,是由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一案双查”建议,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目前没有形成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二)“一案双查”操作性不强

  如从违纪人员职务上,不明确是指班子成员还是具体指某种层级以上干部;从违纪人员数量上,不确定是指一起案件涉及几个人以上;从涉案资金数额上,数额界定不明;这些定性、定量的关键性的量化因素不明确,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一案双查过程中无法定性操作。

(三)“一案双查”处分标准模糊

  目前在我们某些单位内部还存在着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等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淡化责任追究效果。

(四)“一案双查”保障措施不到位 1.领导机制不健全,“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的情况屡有发生,缺乏向领导追责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在石油企业,有些“一把手”在执行某项决策时,自己单独做决定,或只和个别领导通气,上会只是走过场,做个会议记录。结果出问题时,找不到责任人。说是个人决定的却有会议记录,说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却是个人说了算。

  2.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查办案件是纪委一家的事情,在决策过程中没有派有关纪检、审计等内控体系和监督部门参加,导致实施过程中监督不到位,出现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脱节.3.没有建立检查考评机制,没有将“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案件检查工作考核目标.4.末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办案工作过程中,对应查不查、查而不实、查而不究、究而不严等行为没有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五)监督监管制度落实乏力

  1.部分单位“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民主作风意识不强,各级监察部门在接受上级业务领导的同时,在经费、人员岗位安排等方面却受制于本单位的领导,使得监督功能有所削弱。

  2.领导干部的在决定重要决策时,决策过程没有一定的透明度,广大职工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3.由于受到业务工作和行政领导的制约,监督时间、人员不能完全落实,监督出现盲区。

  4.畏权心理作祟,不敢对领导的言行进行有效监督,隐含着对权力的推崇与畏惧。

  三、落实“一案双查“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稽核、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一案双查的各项工作。强调纪律,确保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相互协作、主动作为。

(二)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要求

  1.严格责任分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内查”的两个主要牵头部门,既要做好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又要确保各自的职能得到规范行使,做到主抓不缺位,协抓不越位,不推诿、扯皮,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2.明确一案双查范围。对上级交办、同级转办、审计部门查办案件、外部举报中涉及到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重大违法案件,都应列入一案双查范围。

  3.查前的联系协调机制。在选案查案环节要做到认真分析、区别案源情况,凡涉及纪检监察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需及时与上级监察机关部门联系,共同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

  4.查中的联合办案机制。开展一案双查,实行财务审计与监察室联合办案。财务审计主要检查相关责任人涉及违规支取、违法问题;监察主要检查纪检部门及其人员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条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跟踪审计办案过程,加大对纪检监察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5.加强查后管理。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季召开一案双查工作互动会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对于“双查”案件,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监察回访,重点关注纪检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保障一案双查的成果。

(三)配强人员,提高队伍战斗力

  1.配强纪检组长,纪检组长是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排头兵,是双查工作的主要组织协调者,对双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配强纪检干部,要将业务熟练、综合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作风扎实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使一案双查工作有一支能征善战的队伍,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3.多方参与,增强“双查”工作的检查力量,解决由监察部门一家检查所带来的人员少、力量薄弱、财务政策把握不准、业务能力不强、阻力较大等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

  4.抓好学习培训。重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财务、审记等部门人员,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

  5.要充实新鲜力量。优化“双查”人员结构,尽可能把年龄轻、懂业务、会查账、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部门,建设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一案双查队伍。

  6.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坚决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强化执纪监督,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7.推行跟案学习、上挂锻炼、分类指导、因岗施教等教育培训模式,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队伍。

(四)统一思想,加大监督力度 1.落实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案双查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既给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独立办案的空间,又要以班子集体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一案双查顺利开展。

  2.打好思想基础。大力宣传一案双查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使各部门、各岗位、各层面的职工形成统一认识,明白一案双查的目的和意义,打消患得患失的各种顾虑,同时运用工作中的实际案例教育职工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排除阻力,积极参与,有效规避执法风险。

  3.扩展监督力量。把各部门负责人纳入专项工作小组,在宣传教育、监督查办上形成整体合力;发挥审计及各兼职监察员在一案双查中的联系和监督作用,把兼职监察员作为联系点串联起来,构筑一案双查的信息交换平台。

(五)拓宽渠道,严格责任追究

  1.纪检监察部门要实施全方位监察,通过到基层走访、到群众中座谈、发放调查问卷、听取企业情况反馈、实地调查和个别约谈等方式,多方面了解监察干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确保监察的客观性。

  2.注重开展案例剖析和问题反思,针对案件反映出监察干部执纪的不足和问题,深入分析根源,及时改进提高,减少失职渎职行为。

  3.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将一案双查工作和执法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将一案双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查的项目不查,或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对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等问题,要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一案双查工作中执行不力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促进“双查”工作全面到位。

(六)积极营建崇尚廉洁良好氛围

  1.主动抢占反腐倡廉舆论阵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安排,与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整合宣传平台资源,形成“融合发展、整体联动”的全媒体、大宣传体系.2.加大网络宣传力度,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着力构建全局网络举报受理、回复、处置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舆情会商、舆论引导、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机制,使网站成为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平台。

(七)不断深化党风廉政教育

  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程,强化党委责任,分层分类施教。坚持把廉洁从政、安全从政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季度培训的必学课程。深入开展案例教学、警示教育和“党员廉政教育大讲堂”等活动,各基层单位“一把手”每年至少带头讲一次廉政党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现场教育;开展新任职领导干部、新提拔干部的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

(八)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基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认真开展述责述廉、网上公示活动。

  2.大力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加强经常性检查监督。各基层单位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部署,探索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的有效工作机制,制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3.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办法,深化政风行风员工满意度测评工作,强化评价结果综合分析,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

(九)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任务,建立“一案双查”常态化机制 整合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员工监督、舆论监督力量,发挥监督综合效应。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信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建立监督信息研判处置机制,及早发现和纠正领导干部用权不当行为,构建“一案双查”常态化机制。

  参考文献:

  实行“一案双查”须明确五个问题2014年7月8日 14:11 中国纪检监察报 刘辉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3

  赤壁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全市地税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 》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收违法案件的内查,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纳税人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省、市局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第四条 “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赤壁市地方税务局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马晓林任组长,方兰萍、周勇为副组长,雷斌、游兴华、祝红仙、但楚峰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方兰萍为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系统内“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部署;

(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

(三)审核待岗、调岗处理决定。

  第七条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在“一案双查”中所发现的地税机关、地税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涉税案件的专项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由稽查局和监察考评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实施。稽查局负责依法检查、处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形成原因分析表》,要求一案一表,发现税务人员涉嫌违法法纪行为的,按程序上报。监察考评科负责依据稽查局提供的线索调查和处理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等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5、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三)上级地税机关督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四)由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地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五)地税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六)稽查局所查税收违法案件中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内被查补的税款金额较大(指不含正常延期缴税的欠缴税款数额在20万元及以上),或查补的金额占当期应纳税款比例较大(指不含正常延期缴税的欠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额30%及以上);

(七)其他地税机关认为需要“一案双查”的税收违法案件。第十条

  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及时进行取证,并在24小时内填制《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报告单》报稽查局长;稽查局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不同意转交监察考评科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考评科,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举的税收违法案件实施“一案双查”时,一般先由稽查局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将稽查结论通报监察考评科,再由监察考评科对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的,稽查局和监察科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行调查。

  第十二条

  稽查局向监察考评科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监察考评科接到稽查局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监察考评科转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工作程序,提交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稽查局;对本部门无管辖权的问题线索应在接受线索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稽查局对所有税收违法案件在实施完税收检查后,均应填写《稽查案件形成原因分析表》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并报监察考评科。案件形成原因分为下列几种:

(一)纳税人责任。即纳税人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偷、逃税款;或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所造成的少缴税款;

(二)涉嫌以权谋私。即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纳税人处谋取私利,故意不征或少征税款;

(三)涉嫌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即税务工作人员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税款;

(四)涉嫌越权减免税。即税务工作人员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五)涉嫌失职渎职。即税务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漏征漏管;

(六)涉嫌工作失误。即税务工作人员不是主观上想少征、漏征税款或主动放弃征管权力,而是因业务能力不强或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问题造成纳税人少缴、欠缴税款;或内税率使用不当计算错误造成税款流失。

  第十五条

  监察考评科在收到《稽查案件形成原因分析表》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适用于第十四条第一款原因的,不追究税务工作人员责任;

  适用于第十四条第二、三、四、五款原因的,监察考评科按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适用于第十四条第六款原因的,监察考评科按《赤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责任制》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一案双查”中所查处的税务工作人员违纪行为,依情节按《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和《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稽查局和监察考评科实施“一案双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一)稽查局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监察考评科对稽查局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应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在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三)稽查局和监察考评科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密、传播。

  第十八条

  稽查局和监察考评科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的,依照《赤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稽查局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考评科接到稽查局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三)调查审理中违反议事原则,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处理草率的。

  第十九条

  因疏忽管理,致使本单位税务工作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生多起违规行为的,按照《赤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赤壁市地方税务局“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