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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大全3篇

2022-10-31 11:31:29综合

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大全3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大全3篇,供大家赏析。

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大全3篇

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大全1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文明单位在弘扬世博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经过自愿申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上海城市精神、单位(企业)精神渗透到员工队伍建设之中;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单位风气;积极开展以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形成团结互助、积极进取、崇尚和争当先进模范的单位风气。

(二)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氛围浓厚,员工对单位精神文化、核心价值观认同率高;传承优秀思想和文化传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员工具有有礼守序、诚实有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的良好素养。

(三)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建文明班组,创文明岗位,做文明职工”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健全和完善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着力践行部门(行业)的社会承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人际关系和谐,及时妥善处理单位员工利益矛盾,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其他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四)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加强诚信教育,培养职工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诚信建设及实际效应居同行业内前列;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发展;积极参加文明社区、文明镇的创建活动,积极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同创共建活动;建设节约型单位,执行环保法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内外环境整洁优美。

(五)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创新和发展,创新学习形式,完善学习机制,注重成果转化,学习型班组广泛建立;深入开展各类读书学习创新主题实践活动,扶植优秀学习创新品牌项目,促进创新型组织逐年增长,将学习创新绩效纳入奖惩、选拔、任用体系;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员工和单位的学习力、创新力、竞争力明显提高。

(六)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优异。落实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工作、产品、服务质量领先,主要指标位于同行前列;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生产经营单位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贡献突出,业务工作达到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单位无因诚信、质量问题而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纪录,社会认同率高;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投诉办结满意率高。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七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驻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创建单位的在沪部队政治机关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

  在沪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直接向上级党组织申报;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创建管理部门申报。

  企业的车间、分厂,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全国文明单位在本届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建立文明单位的预申报制度。文明单位考评由创建单位自愿申报,上级主管单位考核,区县、系统文明委初审,市文明办审核,经市文明委审定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所在的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各区县、系统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创建规划,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五)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文明单位给予及时批评和帮助。

(六)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七)建立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与评估制度。规模以上文明单位,每按照文明单位社会责任五个方面的要求提供详实的社会责任报告;规模以下文明单位,按社会责任报告表格要求填写,填好社会责任报表。

(八)指导创建单位通过“文明单位在线系统”,对本单位在线创建工作进行在线管理,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文明单位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第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标准的,社会不认可的,不能体现先进和示范作用的,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二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系统、驻沪部队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〇〇五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单位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无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无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3、创建期内单位职工无计划外生育事件。

  二、考评标准的内容与分值结构

  1、内容结构:考评标准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上海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6项一级指标: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认同。特色指标反映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特色,共4项。

  2、分值结构:总分为90+1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三、考评方法

  各区县、系统可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设计和研制适应本区县、系统的操作手册;考评数据的采集,以“网上在线考评”为主,同时根据考评体系建议的考评方法,运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听取汇报等方法采集数据。

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大全2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索引

  一、文明单位创建综合资料

  1、创建单位简介

  2、文明创建主要成果一览表

  3、届期内文明单位创建规划

  4、分规划

  5、届期内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总结

  6、分创建工作总结

  7、届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自查报告(对照验收细则)

  8、文明单位创建申报资料(申报表、申报报告、申报工作总结、创建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名单)

  9、有关典型材料

  二、文明单位创建专题资料之一——领导班子团结奋进

  1、领导班子理论学习计划、学习记录、记载

  2、领导班子成员理论学习心得体会、理论文章

  3、领导班子成员以考促学的情况

  4、领导班子成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事迹

  5、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廉政勤政等制度

  6、党组织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有关资料

  7、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创建工作的记录和落实情况

  8、创建文明单位经费落实情况

  9、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情况

  10、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表彰和嘉奖的情况

  11、领导班子为干部职工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的情况

  三、文明单位创建专题资料之二——创建活动深入扎实

  1、文明单位创建规划、领导班子成员名单、自查报告

  2、文明单位创建各项规章制度

  3、文明单位创建各项活动安排

  4、本系统搞好文明创建的综合情况

  5、本系统创建工作中的各类典型

  6、本系统的文明创建活动记载

  7、本单位开展文明细胞创建的规划、目标、措施

  8、开展文明细胞创建的评比情况和创建典型

  9、参加和支持所在地文明社区建设的情况及各类活动的情况

  10、参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情况

  四、文明单位创建专题资料之三——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1、本单位工作规划、生产计划

  2、本单位分业务工作总结

  3、各项工作(生产)管理制度

  4、文明生产(工作)情况及典型

  5、各项工作任务、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及在同地区或同行业的位次

  6、服务质量在本地区或同行业的位次

  7、注重社会效益,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8、业务工作(生产)的典型经验和特点

  9、业务工作(生产)先进个人材料

  五、文明单位创建资料之四——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1、对干部职工开展“三德”、“三观”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规划及开展教育活动的记载

  2、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的记载

  3、开展教育活动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材料

  4、对本单位行风的自查报告

  5、行风评议情况

  6、教育干部职工端正行风的具体措施

  六、文明单位创建资料之五——科教文卫事业发展

  1、开展科技、文化知识培训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2、专业技能竞赛情况

  3、政治业务学习计划、记载情况

  4、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科技、教育、专业技能水平

  5、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打牌赌博、大操大办”三股歪风的情况和典型

  6、“三室”建设情况(档案室、图书室、健身室)

  7、开展文体健身娱乐活动的情况和典型

  七、文明单位创建专题资料之六——遵纪守法安定团结

  1、进行法制教育及普法情况

  2、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4、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的典型

  5、单位政治学习记录

  6、单位出勤记载

  7、单位干部职工评议、考评情况

  8、单位计划生育情况

  9、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10、领导班子述职及干部职工工作总结

  11、单位工作人员廉政建设自查报告

  八、文明单位创建专题资料之七——环境卫生整洁优美

  1、重视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规划、措施、成效

  2、加强环保法宣传的情况和措施

  3、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的创建规划、进展、成效

  4、本单位硬件建设,办公自动化建设情况

  5、本单位公益事业改善情况

  6、讲卫生、讲文明、革陋习的情况及典型

  九、文明单位创建专题资料之八——创建资料规范有序

  1、按八条验收标准整理文字档案、图片档案的情况

  2、省市级文明单位电视专题片脚本资料

  3、单位业务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汇报材料

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大全3

  巴文明办发〔2011〕10号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

  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垦局、市直机关文明办:

  为规范各级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水平,根据《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市文明办制定了《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文明办2011年5月9日

  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质量和水平,规范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根据《巴彦淖尔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被命名的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含市级,以下统称文明单位)和正在争创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明单位档案资料是体现和展示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的原始记录,是接受主管机关检查考评的基本依据,是总结创建经验、提高创建水平的有效手段。

  第四条 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分为文字档案、图片档案和音像档案,主要包括在文明单位创建和保持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在内容上要体现真实,突出特色,切实做到“两个结合”,即与本单位实际相结合,与当前形势任务相结合。在收集、管理上要重点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注重平时,二是整理规范,三是便于查找。

  新申报单位的文明创建档案资料,如发现存在突击应付、补充捏造、抄袭档案等弄虚作假的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的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在复查验收时如发现存在突击应付、补充捏造、抄袭档案等弄虚作假的,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级、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档案资料为验收前两年的材料;市级文明单位的档案资料为验收前三年的材料。一年一整理一归档。

  第七条 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可按下列分类法进行整理、立卷:

(一)索引卷:各各卷宗的总目录。

(二)主卷: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组合分为六大类。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可参照以下分类及其基本内容建档、立卷,同时根据“文明单位标准”和单位实际情况,在全面、准确体现本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增加、删减相关资料。

  1、组织领导卷

(1)单位概况。①包括单位简介,人员数量和素质情况,内部的机构设置、分工等情况,担负的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简要历程及荣获最高等级文明单位的最早等情况。②本单位的各种资质证书和历年荣获的各种荣誉(包括锦旗、证书、奖杯、奖状等)的复印件或照片。

(2)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报告(附自查材料)、申报审批表、经验材料等。

(3)领导重视。包括体现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重视、支持并带头参与文明创建工作,以及体现文明创建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的资料,如机构设置、经费投入、纳入单位总体目标考核体系、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文明创建的相关记录、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等。每年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研究不少于2次。

(4)班子建设。包括体现领导班子、党委(党组)中心组或党支部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等资料和记录;开展党的专题学习教育活动,推进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资料;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关心解决事关本单位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的资料。

  2、思想教育卷

(1)职业道德守则、服务规定、文明用语、文明忌语等规范服务情况。

(2)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精神的资料。

(3)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的相关资料。

(4)以创建“学习型单位”活动为载体,加强干部职工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业务技能教育培训活动的资料。

(5)开展文明礼仪、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活动的资料。

  3、创建活动卷

(1)三年规划、实施意见、总结表彰等资料。

(2)文明创建的监督考核制度、奖惩机制,以及反映制度落实的资料。

(3)结合单位实际,开展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为目的的创新活动、特色活动的资料,如文明服务竞赛、岗位技术练兵、征集合理化建议等。

(4)在单位或系统内部开展的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先进典型活动的资料。

(5)关心关爱单位职工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建设活动的资料。

(6)加强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军营文化建设等的资料。

(7)开展节庆活动、文体活动的资料。

(8)创建活动大事记。

  4、社会贡献卷

(1)参与和支持所在地区的文明城市(旗县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地区性重大活动的资料。

(2)实施城乡共建、军民共建、结对帮扶等活动的资料。

(3)开展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资料。

  5、业务工作卷

(1)体现业务工作实绩突出的资料,如年初安排、年终总结、工作报告、获奖情况、上级部门实绩考核结果等。

(2)体现社会效益稳步提高的资料,如行风评议情况、群众满意度等。

  6、综合卷(民族团结、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环境环保等)

(1)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资料。

(2)落实优生、优育、优教措施的资料。

(3)落实《普法纲要》,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的资料。

(4)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社会安全、文化信息安全、人身安全工作的资料。

(5)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净化、绿化、美化工作的资料。

  记录本单位文明创建各项活动的照片、音像以及计算机电脑软盘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资料一般归入上述六大类。按类别分时间、分专题编号,立卷存档。

  第八条 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分及时收集(规定、制度等资料,可综合使用),分类整理,编制好目录(按A4纸标准印制目录,内容包括序号、时间、文件号、文件名称、页码五栏),排列有序,用档案盒分类建卷,以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九条 文明单位档案资料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又有一定的独立性,应确定专人管理。当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及时做好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条 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三年。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长期保存,不做硬性要求。对已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文明示范窗口、文明社区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队系统的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参照本办法进行,以能够反映创建工作的基本情况为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5月开始施行。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档案工作 文明单位 办法 通知

—————————————————————— 巴彦淖尔市文明办2011年5月9日印发 ——————————————————————(共印2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