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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业务流程3篇 东营市社会保险申报流程

2022-11-03 01:37:55综合

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业务流程3篇 东营市社会保险申报流程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业务流程3篇 东营市社会保险申报流程,以供借鉴。

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业务流程3篇 东营市社会保险申报流程

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业务流程1

  业务流程(案例)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主要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代理机构登记、验证年审、缴费登记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范围

  新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省级统筹范围内跨地市转入单位、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或合并单位、事业改企业单位、社会保障代理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登记。

(二)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参保单位填写,填写“单位类型”、“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项目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代码表填写,填写后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从原参保单位分户重新立户的单位登记时,需提供在职职工管理处核准的《石家庄市参保单位分户立户申请表》(表2-1)。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并确定单位类型(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缴费比例。

  4、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

  登记人员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表 1-2)编号,在《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中加盖“经办人专用章”和“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由下列项目组成:(1)单位编号;(2)单位名称;(3)经济类型;(4)单位地址;(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7)营业执照种类、有效期限;(8)经营范围;(9)单位类型;(10)隶属关系;(11)所属行业;

(12)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名称;

(13)参保单位专管员姓名、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14)邮政编码;(15)开户银行、户名;(16)银行帐号;(17)参保日期;(18)单位参保缴费状态;

(19)缴费比例(单位缴 %、个人缴 %);(20)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单位入 %);(21)统筹范围(省级);(22)养老金发放形式。

  5、参保开户

  参保单位持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编号和《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参保资料,确认单位经济类型(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其他),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经济类型,复核单位信息,无误后确认,给定单位编号。

  6、核发登记证

  单位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参保单位保管。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及发证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的编号是按统一规定的流水顺序给定的,进行变更登记时其编号不变。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正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发副本。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单位类型;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经济类型;

  9、隶属关系;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参保单位专管员;

(二)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变更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携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变更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营业执照;(4)工商变更登记表;(5)社会保险登记证;(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变更登记证件资料和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

  4、变更单位登记信息

  登记人员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登记变更事项,复核无误后确认,单位原登记信息变更为新的登记信息。

  5、重新核发登记证

  单位变更登记后,凡《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项目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原编号不变,收回旧证,作废销毁。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

  4、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二)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单位携带《石家庄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注销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市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6)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3、办理停保及养老金转出手续

  注销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资料,先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单位是否欠费,无欠费的,签署停保意见,并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转交社会保险登记处,作为注销登记凭证。

  注销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注明养老金已发放月份。

  4、注销登记、封存参保信息

  注销单位持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和《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及注销登记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注销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和注销原因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离退休人员待遇无遗留问题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给予注销登记。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做销毁处理。注销登记后,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四、代理机构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为企业、为个体人员保管档案、代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人事代理开户证;(6)职业介绍许可证。

  3、参保登记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确认单位类型、缴费比例,录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4、参保开户

  代理机构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审核相关资料,确定单位经济类型,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5、核发登记证

  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代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代理机构保管。

(二)变更登记

  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与本章“二”相同)。

(三)注销登记

  代理机构解散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方法与本章“三”相同)。

(四)按期申报缴费

  代理机构应在当月11日至次月5日为代理企业申报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和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

(一)办理验证年审手续

  市社会保险处和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定期联合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一次验证年审。参保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社会保障年审通知,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等证件资料,按时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手续。

(二)办理验证年审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缴费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7、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

  验证年审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重点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表一)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和(表六)社会保险登记时间、登记证编号、养老保险申报缴费金额、应缴人数、实缴人数、应缴金额、实缴金额。验证年审合格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上作验证记录,加盖“社会保险登记验证专用章”。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把问题记录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验证年审问题登记表》(表1-5)中,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和验证年审人员分别在此表中签字。

(四)验证年审问题的处理

  1、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要求单位限期改进。未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要求在30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对少报参保人数、瞒报工资总额的、要求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补缴瞒报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改的,提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连续12个月未申报缴费的单位,提交在职职工管理处,进行停保处理。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补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验证期满后予以更换新证。

  2、参保单位遗失或毁坏《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及时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补证申请上签字。

  3、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

  六、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缴费登记

  新参保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核准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复印件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缴费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和核准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变更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三)缴费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到市地税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业务流程2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5日 信息来源: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 银行帐号证明;

  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职工本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企业的缴费费率为%;其它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可选择%或%。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费额

  1.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额=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额=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缴费单位每月月初可登录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打印当月单位缴费申报通知单,并根据缴费申报通知单上的应缴定额,于当月10日前及时到单位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包括已经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每年7月一次性缴纳,缴纳属期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元。随单位参保的职工由单位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缴纳。

  五.社会保障卡办理

  缴费单位为新增人员办理参保、续保后,对于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领取新增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表,采集新增人员照片信息(一吋彩色照片)和核对个人其他基本信息,反馈至社保卡发放点换取《单位申办社保卡登记表》,次月凭《单位申办社保卡登记表》(回执)领取社会保障卡。

  六.缴费单位人员变动

(一)缴费单位人员增加

  1.首次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参保(5人以上),还需提供电子文本(携带U盘拷贝程序或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续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续保(10人以上),还需提供续保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由单位自行制作)。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费核减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续保。

(二)缴费单位人员减少

  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职工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减少(10人以上),还需提供减少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 由单位自行制作)。

(三)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

  1、业务申请

  缴费单位申请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取《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反馈审核无误后,即可获得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操作权限。

  2、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①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24日登陆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中“单位业务办理”栏目,输入单位社保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网上办理业务界面。

②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加前,必须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增加的人员参保或续保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

③缴费单位续保的人员,在原单位的参保状态必须中止,且无欠费记录。否则,网上人员增加业务不能通过。

④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前,必须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若缴费单位有欠费,网上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也不能通过,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领取《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交清所欠费款后方可通过。

⑤缴费单位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后,应通过系统及时提交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于次日通过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缴费单位。若审核未通过,则系统会提示未通过原因,缴费单位有疑问的,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3、业务操作流程查询

  缴费单位办理网上人员增减业务时,可参考系统设置的“单位业务办理”中的“帮助”栏下的提示内容予以操作。如有疑问,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七.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

  跨统筹范围转入:缴费单位提供转入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以及职工从外地转移到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清单,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转移清单应明确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分注明每月的缴费基数。

  跨统筹范围转出:缴费单位需提供职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注明基金开户行和帐号),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首次参保、续保职工补缴属期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并不计缴利息;超过3个月的,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计息法计缴利息。

  九.个体缴费退费

(一)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在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二)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退休审批表》,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退休执行时间、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十.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在职死亡,或属农合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返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所在缴费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后,退费申请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

  1.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提供其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和能证明其出国定居的相关材料。

  2.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提供其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3.参保人员属农合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返乡的,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附复印件)和退费书面申请。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帐退费

  参保人员所在现单位与原单位发生缴费时段重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合并时重帐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退费申请人需携带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属于统筹外转入人员,还需携带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转入清单),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二.社会保险信息查询、修改、补充

(一)参保职工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可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直接查询;也可以通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二)参保职工如需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属单位申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属录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原始申报资料;属公安部门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三)修改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单位需携带职工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四)补充参保职工工龄满30年信息,单位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十三.其他

(一)业务受理时限

  每月1-24日(不含节假日)工作时间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联系电话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1.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 2.为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建立保险档案; 3.社会保险年审。

  办理窗口:1—8号 电话:

  二、基金征缴管理。

1.核定、调整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

2.办理缴费单位人员增,减、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3.建立和管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0—24号窗口负责办理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 15—19号窗口负责办理瑶海区和包河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 9—14号窗口负责办理庐阳区和蜀山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

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业务流程3

  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大厅

  业务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①社会保险单位开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②单位人员增加、减少→③缴费基数核定→④社会保险费核定→⑤社会保险费征缴票据打印→⑥社会保险费缴纳→⑦社会保险费到账确认→⑧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打印。

  一、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开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流程

(一)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开户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参保企业参保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份;

  2、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工商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文件的证明材料。

(三)参保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吊销登记的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的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注销、终止的有关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实行定期验证、换发证制度。定期验证一般每年一次,四年换发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的办理程序: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二、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流程:

(一)、参保企业职工增加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

  办理:

  1、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盖章的《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到新区政府三号楼三楼劳动仲裁委员会申领,电话:)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盖章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到北大厅申领,电话:)原件一份;

  3、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

(二)、参保企业职工减少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减员表》一份;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的人员,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新区政府三号楼三楼劳动仲裁委员会申领,电话:)或(调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应提供原《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或原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档案;

  5、病退、特殊工种退休以及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6、死亡继承须提供以下资料:⑴、合法继承人的有效证件(结婚证、户口本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⑵、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⑷、单位证明。

  7、属于出国定居并取得定居国国籍退保的,需提供加盖本

  人手印的退保申请1份、公安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或港、澳、台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流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已参保的参保企业每年首次缴费时提供加盖公章并有职工签字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核定缴费基数。

  新参保企业提供加盖公章并有职工签字的上月份工资表。

(二)、社会保险费核定:

  参保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五项保险《职工投保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到保险征缴窗口核定征缴额;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征缴,五项保险要求人员、缴费跨度、基数在政策基础上必须保持一致。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票据打印

  审核通过后,打印《东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收据》;并在结算收据上加盖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业务专用章。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参保单位持现金或转账支票,凭《东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收据》到银行窗口缴费。

(五)、社会保险费到账确认

  缴费完成后,到社会保险费确认窗口确认缴费单据并打印发票(即《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每日银行服务窗口结账前与保险费确认窗口核对当日收款金额,填写收款核对台账,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每月月底保险费确认窗口将确认单据与银行出具的银行

  对账单及财务出具的业务发票进行对账,对未达账项由财务人员编制余额调节表。

(六)、社会保险费核查

  参保单位持《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和五项保险《职工投保花名册》回到缴费窗口核查所缴社会保险费,核查无误后,在《职工投保花名册》右下角加盖东营区社会保险征缴基金核查专用章。

  基金征缴业务在每月1-25日工作日办理。

  四、社会保险费补缴

(一)、参保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

  参保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需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参保企业补缴社会保险审批表》一份,交由相关保险处负责人审批;相关保险处负责人按政策要求,审批签字后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补缴业务。

(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个人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提供申请人签字的《个人补缴社会保险审批表》交由相关保险处负责人审批。相关保险处负责人按政策要求,审批签字后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补缴业务。

  五、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险种增加(减少)

  参保单位申请社会保险险种的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社会保险险种增加(减少)险种申请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请表相关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六、参保职工信息变更

  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工作时间等系统信息的办理程序: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参保职工变更信息申请表》;

  2、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

  3、能证明本人信息的其它材料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表由经办人初审,大厅负责人复审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东营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大厅办理:

  1、东营区范围内调动的:在原单位已减员的,调入单位持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并提供《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在原单位未减员的,需另附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东营市或市内其他县区转入的:⑴、提供《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到东营区社保大厅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⑵、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

  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⑶、提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及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到东营区社保大厅办理增员。(如有缴费中断另附本人签字确认《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3、东营市以外转入的:⑴、参保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一份、加盖公章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鉴证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原件一份办理增员。⑵、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⑶、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函。⑷、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东营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大厅办理:

  1、转移到东营市或市内其他县区的,提供现东营市或其他县区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与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东营区社保大厅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

  2、转移到东营市以外地区的:⑴、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⑵、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⑷、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建立

  对于需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该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帐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建立临时缴费帐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帐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建立临时缴费帐户人员办理帐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帐户建帐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申请表》。

  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申请之日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

  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

  临时建帐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帐户,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l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八、社会保险证、册、单验发及补办业务

(一)、养老保险手册的办理: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员表》;

  2、缴费发票;

  3、二代居民身份证:

  4、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二)、参保单位申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打印: 参保单位每年1-3月份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窗口申请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规模较大的参保单位请提前电话预约);核对《社会保险登记证》无误后当场办理并填写台账记录。参保单位将个人帐户清单取回后与单位实际缴费情况认真核对,如有不符,请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征缴大厅并持相应的《职工投保花名册》、《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核对征缴系统缴费情况。逾期不报,视同认可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三)、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申请补打印个人账户清单申

  请表》;

  2、《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4、原单位或接收单位出具的丢失证明原件。

(四)、申请补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

  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申请补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申请表;

  2、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3、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原件。

(五)、补办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职工补办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手册的办理程序:参保职工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

  3、原参保单位证明原件1份(原单位倒闭的由新就业单位出具;档案托管人员由档案托管机构出具)。

(六)、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办理程序。办理人持以下材料到窗口;

  1、在《东营日报》等新闻媒体的遗失声明原件1份;

  2、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1份。

(七)、申请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办理程序。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申请单;

  2、需要出具证明的文件依据原件或复印件1份。

(八)、参保企业职工合并社会保险账户的办理程序。办理人持下列材料到窗口;l、社会保险合户申请单;

  2、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册;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4、所有社会保障卡;

  5、两个账户记录的姓名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单位证明或能够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的有效证明;参

  保单位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所涉及单位出具的证明。

  九、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统计

  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统计岗对外负责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对内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统计、欠费数据库建立等。企业职工查询本人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办理程序: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窗口或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行查询。

  以上所需表格请到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已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和首次就业人员;B 有失业登记的人员;

  C 在外单位参保人员;D 曾经用15位旧身份证号参保的人员。这就要求企业负责网上申报工作的同志认真审核新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提醒他们注销居民医保、取消失业登记、及时在原单位减员、适时办理合并账户业务,以免耽误在新单位的正常缴费。

  二、人员减少时经常出现的问题。

  办理网上减员业务时,也有几类情况导致减员不能实现。A 缴费未确认的企业;B 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C 已纳入稽核而未按要求如期稽核或稽核未处理完毕的企业。针对上述情况要及时确认缴费、积极配合社保稽核部门工作,及时送报材料,避免影响参保人员的工作调动和正常流动。欠费企业需在提供减员书面材料的同时,到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减员补缴,补缴确认后方能正式减员。

  三、关于数据同步的问题。

  数据同步就是更新当前单位信息和职工信息,使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与中心保持一致。参保企业只要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过人员增减;身份证号码的变更、合并;参保职工姓名更改;单位信息更改等业务后,就必须在重新登录系统时首先进行数据同步,否则无法正常申报。系统会提示“处理失败”。

  四、关于删除申报数据的问题。

  参保企业在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时,需认真审核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增员和减员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但由于有的企业人员流动性强、有的企业人员在集团各下属公司之间频繁调动,经常出现操作程序不规范,人先到岗,手续后办的情况。这样就给企业的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带来很多困扰,出现了很多这样的状况:负责申报工作的同志刚刚完成网上提交数据,当月申报成功,领导就来了新指示,要求增、减人员,或调整个别职工薪酬等情况。我们经办机构也充分考虑到企业存在的这些问题,特别设置了删除申报数据这一管理功能,企业应及时登录社会保险网 1-2)编号,在《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中加盖“经办人专用章”和“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由下列项目组成:(1)单位编号;(2)单位名称;(3)经济类型;(4)单位地址;(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7)营业执照种类、有效期限;(8)经营范围;(9)单位类型;(10)隶属关系;(11)所属行业;

(12)上级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名称;

(13)参保单位专管员姓名、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14)邮政编码;(15)开户银行、户名;(16)银行帐号;(17)参保日期;(18)单位参保缴费状态;

(19)缴费比例(单位缴 %、个人缴 %);(20)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单位入 %);(21)统筹范围(省级);(22)养老金发放形式。

  5、参保开户

  参保单位持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编号和《A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3-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单位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受理并审核单位参保资料,确认单位经济类型(国有、集体、外资、私营、其他),录入《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和单位经济类型,复核单位信息,无误后确认,给定单位编号。

  6、核发登记证

  单位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参保单位保管。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及发证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的编号是按统一规定的流水顺序给定的,进行变更登记时其编号不变。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正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发副本。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单位类型;

  7、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8、经济类型;

  9、隶属关系;

  10、开户银行及帐号;

  11、参保单位专管员;

(二)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变更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后,携带《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到市地税局进行缴费变更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A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营业执照;(4)工商变更登记表;(5)社会保险登记证;(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变更登记证件资料和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

  4、变更单位登记信息

  登记人员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在微机“单位登记主窗口”——“单位登记”操作窗口录入单位登记变更事项,复核无误后确认,单位原登记信息变更为新的登记信息。

  5、重新核发登记证

  单位变更登记后,凡《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项目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原编号不变,收回旧证,作废销毁。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

  2、参保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的;

  4、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

(二)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单位携带《A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注销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4)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5)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还应提供市地税局开具的已结清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证明;(6)有关部门批准转出证明。

  3、办理停保及养老金转出手续

  注销单位携带《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等资料,先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停保手续。在职职工管理处审核单位是否欠费,无欠费的,签署停保意见,并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转交社会保险登记处,作为注销登记凭证。

  注销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打印《A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注明养老金已发放月份。

  4、注销登记、封存参保信息

  注销单位持签署停保意见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和《A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6-9)及注销登记证件资料,到“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注销单位上报的证件资料和注销原因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出手续,证件资料真实齐全,离退休人员待遇无遗留问题的,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给予注销登记。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中加盖“社会保险登记专用章”,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做销毁处理。注销登记后,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四、代理机构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申请参保登记

  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和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为企业、为个体人员保管档案、代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必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等证件资料,到市人保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人事代理开户证;(6)职业介绍许可证。

  3、参保登记

  登记人员受理并审核代理机构提供的证件资料,证件资料齐全,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确认单位类型、缴费比例,录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给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4、参保开户

  代理机构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到在职职工管理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专管员审核相关资料,确定单位经济类型,给定单位编号,办理参保开户手续。

  5、核发登记证

  办理参保开户手续后,代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登记表》返回“社会保险登记”窗口,登记人员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交代理机构保管。

(二)变更登记

  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与本章“二”相同)。

(三)注销登记

  代理机构解散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30日内到市人保局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方法与本章“三”相同)。

(四)按期申报缴费

  代理机构应在当月11日至次月5日为代理企业申报缴费,申报缴费人员和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

(一)办理验证年审手续

  市社会保险处和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定期联合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一次验证年审。参保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社会保障年审通知,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等证件资料,按时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年审手续。

(二)办理验证年审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缴费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7、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

  验证年审人员受理并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资料,重点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手册》(表一)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和(表六)社会保险登记时间、登记证编号、养老保险申报缴费金额、应缴人数、实缴人数、应缴金额、实缴金额。验证年审合格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上作验证记录,加盖“社会保险登记验证专用章”。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把问题记录在《A市社会保险验证年审问题登记表》(表1-5)中,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和验证年审人员分别在此表中签字。

(四)验证年审问题的处理

  1、验证年审发现问题时,要求单位限期改进。未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要求在30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对少报参保人数、瞒报工资总额的、要求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补缴瞒报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改的,提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连续12个月未申报缴费的单位,提交在职职工管理处,进行停保处理。信息中心封存其参保信息。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补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验证期满后予以更换新证。

  2、参保单位遗失或毁坏《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及时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补证申请上签字。

  3、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处长复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

  六、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缴费登记

  新参保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市人保局核准的《A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和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复印件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二)缴费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人保局重新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表1-2)和核准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1-3)及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缴费变更登记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局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三)缴费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自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持市人保局审批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1-4),到市地税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