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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3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如何认定)

2022-11-03 04:44:54综合

03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3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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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3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如何认定)

03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09-11-04 阅读:1260

  办理机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

  办理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四楼405室 联系人:郭云娟

  联系电话:0371-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说明附后),并向所在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正式行文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厅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核验相关证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厅建筑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厅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4.准予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受理条件: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材料明细: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试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申请表附件资料,包括:

(1)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在本企业的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11)最近一个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12)资格有效期内(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的奖罚情况;

  3.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的资料:资格有效期内(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个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的操作说明

  一、登陆厅网站(

03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

(三)申请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6、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7、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1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1、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申请材料

(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

(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四)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 办理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建设厅二楼 联系电话:0851-

03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资质、暂定级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电话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3、附件材料一套:

  1)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人员,甲级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乙级(暂定)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甲级企业不少于20人,乙(暂定)级企业不少于12人,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下同)。专职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1)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2)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3)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件、机构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4)除上述1)至3)人员外,其他专职人员应提供身份证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或者在本机构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为近三年的,下同)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二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申请乙级晋升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申请暂定级晋升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续期申请时,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金额在16(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8)出资证明及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9)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

  10)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职称(聘书),机构内部管理各类规章制度等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11)一个有代表性的项目资料:

  资格有效期内(甲级和乙级资格为近三年,暂定级为近一年)完成的一个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代表性项目的完整资料一套。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