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文档专家,晒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 > 正文

食品安全问责制度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023-01-09 17:11:00综合

食品安全问责制度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欢迎参阅。

食品安全问责制度3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食品安全问责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镇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乡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安新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等信息。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定期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七)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阻挠或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九)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十)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一)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一次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十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食品安全问责制度2

  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食品在采购、验收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食品在运输、存储、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适用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食堂管理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5、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四、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五、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二)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七、本制度由长春建筑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食品安全问责制度3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食堂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内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管校长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校长、分管校长对食品安全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加强对学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并作好相关记录,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时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加大对食堂检查力度。

  3、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三、对责任人的追究

  1、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台帐记录查找货源,查找供货人,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责任学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区卫监所按法定程序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责令销毁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处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