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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3篇

2022-10-15 12:32:42综合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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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3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穗府[1997]18号 【发布日期】1997-01-27 【生效日期】199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7]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级市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

  第三条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审计局负责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法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

(三)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四)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第六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研究、部署和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三)审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

(四)为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改善生活、工作待遇和评聘专业职务等;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部门、单位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

  第八条 第八条 经济事项相对简单,没有下属单位或下属单位较少及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独立设置专职审计人员,但不得与财务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专职审计人员的级别应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同级财务人员相同,并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第九条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配备的审计人员数量应与审计工作量相适应,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使审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部门、单位可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设立总审计师,设置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建立审计监督网络。

  第十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调查;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和经济实绩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

(八)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议;

(九)对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十一)对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有职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财务会计软件内容;

(三)参加或召开涉及审计方面的工作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复印有关证据,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严格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建议单位负责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凡涉及应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移交人事、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

(八)根据本部门、单位的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经济处罚;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协助审计机关检查其出具审计意见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本部门、本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在具体执行前,制订审计方案。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应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施行。

(二)实施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进点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没有函复的视为无异议。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的函复意见一并送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该主要负责人应当在30日内审定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审计报告,对审计认定的事实、审计事项的评议和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自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该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提出异议期间审计决定不中止执行。

(七)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应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可作为审计机关、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本单位应当保证其审计经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或报请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或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财产和资金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 刑法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的;

(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现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向审计人员所属部门、单位提出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向所属部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6日颁发的《广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2002〕10号 【发布日期】2002-02-22 【生效日期】2002-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02〕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广州市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决议》、省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省、市、县(区、县级市)、镇四级动物防疫网络,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与规划。

  从2002年起至2005年,用4年时间建立、健全市、区(县级市)、镇三级动物防疫网络,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使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跃上新台阶。

(一)广州市畜牧兽医总站的建设是我市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的重中之重。建设高标准的动物疫病监测中心,使之具备快速处理动物疫情的能力;完善动物防疫监控网络,使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按本方案的标准,建设8个区(县级市)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三)按本方案的标准,建设26个重点镇、珠江管理区以及40个普通乡镇畜牧服务机构。

(四)从化市畜牧兽医中心站及该市6个乡镇畜牧服务机构已列入省补助范围,其建设按省的办法执行。

(五)天河、海珠、芳村、黄埔4个区所属各镇和白云区的新市、同和、石井共10个镇畜牧服务机构的建设,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按本方案的标准由区、镇两级财政投入资金建设。

  二、建设标准。

(一)广州市畜牧兽医总站。

  1.人员配备:按职能、业务工作的岗位配备管理与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人员不少于15%,中级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不少于40%,熟练掌握实验室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

  2.办公、实验场地建设:办公用房面积1300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实验室建设须达到GMP标准,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与配备的先进科学仪器相适应,其中洁净度达级的实验室面积200平方米,洁净度达级的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清洁级实验室5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动物试验场,面积为2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冷库,与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相适应。

  3.仪器设备的配备:配备先进的科学仪器设备,包括微机(疫情信息处理及管理系统、疫病诊断及分析系统、防疫技术资料管理)、台式高速离心机、低温高速离心机、普通离心机、冷冻切片机、超声波处理机、气相原子吸收光谱仪、液相原子吸收光谱仪、测汞仪、分光光度计、石蜡切片机、组织捣碎机、血液分析仪、酶标仪、电泳仪、二氧化碳培养箱、普通生化培养箱、电子天平、干燥箱、小型冷冻干燥机、倒置显微镜、荧光显微镜、解剖显微镜、超净工作台、超低温冰柜、低温冰柜、普通冰箱、酸度计、真空泵、液氮贮存设备等,以及其它为保证诊断、检验、监测工作正常开展的配套设施及器具。

  4.实验室工作能力:具备常见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科研能力,对常规中毒病检测和诊断能力,以及肉品质量标准常规项目的检测、科研能力;能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的常见疫病进行研究,应用新科技成果,为动物防疫工作服务,使之具有较强的技术推广、技术培训能力;能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的罕见病和新疫病进行研究,并提出控制疫病的有效措施;能开展细菌、病毒的分离鉴定,常见寄生虫的初步鉴定,常规的血清学监测;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动物疫情调查,指导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计划的实施。使我市的动物疫病监测机构达到进出口检疫机构同等水平。

(二)区(县级市)级畜牧兽医中心站。

  1?人员配备:按编制指标配足工作人员,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或大学本科学历人员不少于30%,初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熟练掌握实验室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2.办公、实验场地建设: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实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与配备的先进科学仪器相适应,其中洁净度达级的实验室面积100平方米,清洁级实验室100平方米。

  3.仪器设备的配备:配备与开展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疫病诊断及分析系统、疫病资料管理)、普通离心机、石蜡切片机、酶标仪、普通生化培养箱、干燥箱、生物显微镜、解剖显微镜、超净工作台、电泳仪、低温冰柜、冰箱等,以及其它为保证诊断、检验、监测工作正常开展的配套设施及器具。

  4.实验室工作能力:具备常见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能力;能开展常见寄生虫的初步鉴定,常规的血清学监测;能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使我市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能力处于全省县级站的领先水平。

(三)重点镇畜牧服务机构。

  1.人员配备:按编制指标配足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或大专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或中专学历人员不少于2人,熟练掌握实验室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办公、实验场地建设: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实验室面积60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实验环境,与仪器设备的配备相适应。

  3.仪器设备的配备:配备与开展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疫病诊断及分析系统、疫病资料管理)、普通离心机、普通生化培养箱、干燥箱、生物显微镜、解剖显微镜、冰箱等,以及其它为保证诊断、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配套设施及器具。

  4.实验室工作能力:具有动物疾病的临床诊疗、简单的细菌染色观察和寄生虫观察能力,能较好地掌握防疫信息,指导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使我市重点镇畜牧兽医站的技术能力处于全省镇级站的领先水平。

(四)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

  1.人员配备:按编制指标配足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或大专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初级职称或中专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

  2.办公、实验场地建设:办公用房面积150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实验室面积50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实验环境,与仪器设备的配备相适应。

  3.仪器设备的配备:配备与开展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包括普通离心机、普通生化培养箱、干燥箱、生物显微镜、解剖显微镜、冰箱等,以及其它为保证诊断、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配套设施及器具。

  4.实验室工作能力:具有动物疾病的临床诊疗、简单的细菌染色观察和寄生虫观察能力。

  三、资金来源。

(一)广州市畜牧兽医总站的建设与市动物疫病监测中心的建设合并考虑,建设资金根据建设进度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解决。

(二)区(县级市)畜牧兽医中心站的建设资金由区(县级市)本级财政解决,根据项目建设完成的时间要求分阶段投入。

(三)26个重点镇、珠江管理区及40个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的建设:办公及实验室用房建设资金由区(县级市)、镇两级财政解决,新建或重建的镇级畜牧服务机构应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做好动物防疫网络的建设规划,使规划更符合实际并具有超前性,每个站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实验室条件控制及仪器设备由市、区、镇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分阶段投入。

(四)从化市畜牧兽医中心站及该市的6个乡镇畜牧服务机构(已列入省补贴范围)的建设资金,市财政根据省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建设项目进程。

(一)2002年至2005年,市投入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进程安排如下:

  序号 建设内容 建设数量

  合计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广州市畜牧兽医总站 1 2 0 0 重点镇及珠江管理区畜牧服务机构 27 6 10 11 0 3 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 40 0 0 20 20

*从化市畜牧兽医中心站及该市的6个乡镇畜牧服务机构(已列入省补贴范围)的建设,按省安排的项目进程执行。

(二)区(县级市)畜牧兽医中心站的建设按规定的建设标准于2004年完成。

  五、计划资金投入。

(一)市投入范围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基建及实验室仪器计划投入资金如表:

  表

  一、市投入范围动物防疫网络每个站的建设计划投入资金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每个站

  投资额/已投入 投资

  总额 资金来源

  市投入 县配套/自筹 镇配套 广州市畜牧兽医总站 基建投入 625/290 625 525 /100 实验室环境控制 200 200 200 添置仪器设备 120/120 120 120 小计 945/410 945 845 /100 26个重点镇及珠江管理区畜牧服务机构 仪器设备投入 4 108 实验室环境控制 6 162 小计 10 270 81 81 108 40个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 仪器设备投入 2 80 24 24 32 实验室环境控制 3 120 36 36 48 小计 5 200 60 60 80

  合 计 1415 986 141/100 188

  注:

(1)从化市畜牧兽医中心站及该市的6个乡镇畜牧服务机构,已按省要求于2000年市财政落实14万元配套资金。

(2)26个重点镇和珠江管理区畜牧服务机构的实验室条件控制及仪器设备投入的资金,每个站为10万元,由市、区、镇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投入,即分别投入3万元、3万元和4万元。

(3)40个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的实验室条件控制及仪器设备投入的资金,每个站为5万元,由市、区、镇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投入,即分别投入万元、万元和2万元。

  表

  二、市投入范围动物防疫网络计划投入资金安排表

序号 建设项目 每个站

  市投入

(万元)数量

(个)市投入

/自筹(万元)市投入金额

  合计/ 自筹(万元)

  2000年前已落实 1 市动物疫病监测中心 410 1 310/100 2002年 1 市动物疫病监测中心 220 1 220 238 2 重点镇畜牧服务机构 3 6 18

  2003年 1 市动物疫病监测中心 315 1 315 345 2 重点镇畜牧服务机构 3 10 30

  2004年 1 重点镇畜牧服务机构 3 11 33 63 2 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 20 30

  2005年 1 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 20 30 30 合 计 986/100

*计划资金投入说明:

  为避免重复建设,市对动物网络建设所需资金,每年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按方案的标准和要求对计划实施单位进行审核。单项已达标的站,该项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单项未达标的,由该站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及安排资金,缺什么补什么,务求物尽其用,不浪费资金。

(二)未达到本方案建设标准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中心站,各区(县级市)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完成时间,由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建设。

(三)未达到本方案硬件建设标准的镇畜牧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进度,由区(县级市)、镇两级财政安排资金建设。

  六、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管理。

(一)市级资金由市农业局根据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进度,编制计划,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文划拨。

  市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先由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协议书》,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核实、汇总后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文。区(县级市)政府对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投入要作出4年规划,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书》,按协议书组织人员对建设资金、用地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领导重视、规划落实、资金到位的区(县级市)、乡镇给予优先补助;对在限期内无规划的单位,市暂缓安排市级资金。

  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务必按时按质完成动物防疫网络建设。

  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进度等计划,报市农业局汇总后送省农业厅备案,并签订完成动物防疫网络建设的《任务书》。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及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投放,对基建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拨款。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资金,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要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用项目资金购置通信、交通设备,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挪用建设资金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审计机关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审计局将进行抽查。

  七、组织领导及管理。

(一)我市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市、区(县级市)人大的监督。建议各区(县级市)人大监督本区(县级市)政府,把动物防疫网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各区(县级市)政府考评和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继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规划,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行为,改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动物防疫执法水平;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防疫,敢于执法,严于执法,更好地维护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区(县级市)、镇两级政府必须根据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1993)农(政)字第4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农(1996)7号〕精神,落实有关政策,解决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三定”及事业费、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我市共有82个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编制人数有631人,财政部门应按镇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待遇给予核拨经费,把畜牧兽医站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创造有利条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动物防疫队伍。

(四)市、区(县级市)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4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广州市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广州市屠宰场及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广州市动物检疫管理规范》、《广州市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管理及考核办法》、《广州市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动物疫病的综合防制能力,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检疫、防疫监督等职能工作。

(五)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花大力气,按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人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动物防疫队伍,优化年龄结构,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六)市、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强化管理,强化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加大动物防疫执法力度,强化依法防疫灭病工作。按要求做到防疫到位、检疫到位、监督到位、服务到位。

(七)我市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市农业局根据省农业厅的部署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八)在我市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期间,市农业局应将每年计划报市政府备案;每年年终,应向市政府汇报本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每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

  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具体实施,各级政府及计划、财政、机构编制、工商、卫生、交通、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3

  我区召开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

  毒影响大会

  4月11日,我区召开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大会。区委书记赵军明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苏小澎主持并通报了我区《关于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的工作实施方案》,传达了广州市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等重点工作督导动员会议会精神。广州市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第九督导组副组长、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代泽英到会指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潘文捷、区政协主席袁东华出席。

  会议强调,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落实“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指示要求的重要保障。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要决定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好省委和市委部署要求,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流毒影响。会议强调,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坚定自觉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七个有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防范“家长制”和“一言堂”,持续整顿“圈子文化”“好人主义”。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工作,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推动白云发展的磅礴力量。牢牢扭住正确选人用人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整治纠正“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动向新表现,强化区委巡察监督、区纪委派驻机构监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会议强调,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把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扛起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督导问责,形成整体合力。严格执行方案,准确把握原则、重点和方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从严从实与依法依规相结合、坚持肃清流毒影响与巡视巡察反馈整改相结合,认真抓好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肃清流毒“回头看”等重要工作,及时辨别、彻底清除流毒影响,不折不扣完成肃清工作任务,营造更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政治生态环境,为广州市在全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中当好排头兵打造白云品牌、作出白云贡献,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上新水平提供坚强政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