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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范文3篇(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2-12-21 21:25:29综合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范文3篇(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范文3篇(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范文3篇(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范文1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肇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肇府〔2010〕3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肇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1—

  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届)评选一次,每年(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奖励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最新版本执行,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发展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消委会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的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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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守则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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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2个月,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推荐。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其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其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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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20家)。

(六)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在西江日报和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刊登公示,公示期为10天。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3年(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全民创业活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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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监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1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肇庆市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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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市政府质量奖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二十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肇庆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办〔2010〕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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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范文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深入推进质量兴省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为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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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各3—5个,奖项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石家庄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任由部门主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根据行业、辖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辖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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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管理体系认证,且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三)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市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为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施工企业获一项国家级优质工程、或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或获六项以上市级优质工程;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五)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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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组织奖”评审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公告。每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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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单,并呈报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入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阶段。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被评审单位的有关业绩,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通过的个人进入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阶段。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同时,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候选人事迹,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现场评审及主要业绩公示情况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表彰。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本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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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一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评选要求一致,且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环境)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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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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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范文3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

  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质奖评委?2011?1号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规范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请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实施。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为规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用文件和评审依据

  1.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T-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Z-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

  每年1月由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向全社会发出申报当杭州市政府质量奖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通知发布的载体:杭州日报、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杭州质量网、杭州发改委网、杭州建委网、杭州环保局网、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等。

(二)企业(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企业(组织)自愿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

  2.申报基本条件。凡在杭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的“一、二、三”产业符合杭州市“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导向,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杭州市政府质量奖。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满5年。(2)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申报上一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4)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在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近3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1)在市级以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或违法行为;

(2)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3)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重大投诉;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附录B,字

  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企业(组织)对照GB/T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限6万字以内(含图表);

(3)《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企业(组织)应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4)证实性材料。企业(组织)应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5)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企业(组织)应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本企业(组织)近三年的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

  其中(1)、(2)、(3)项需提供一式二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4)、(5)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4.材料报送。企业或组织(含市直属单位)准备好申报材料后,按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属地原则,向当地质监部门申报。

(三)当地推荐

  1.各地质监部门收到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后,在充分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评审办。

  2.每个区、县(市)推荐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

  3.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期后,市评审办不再接收任何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四)资格审查

  1.评审办组织人员对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组织)贯彻实施GB/T的方法、展开和结果的基本情况等。

  2.评审办书面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了解和核实申报企业(组织)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况。

  3.在材料审查和了解核实的基础上,评审办讨论决定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名单。

(五)材料评审

  1.评审办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组织)数量和行业分布情况,组建若干个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2.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员由评审办根据《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统一聘用,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3.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每个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评审,并按GB/Z附录C要求进行打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是否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建议。

  4.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意见后,按不超过《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最多评奖数的2倍(6家)决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

  1.评审组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经被评审企业(组织)确认,评审办审核批准后实施。

  2.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明确现场评审的要求和评审组成员的分工;准备好现场评审检查表、记录表等有关材料。

  3.评审组在被评审企业(组织)现场,通过听、看、查、谈等形式,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评审内容和分值进行逐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被评审企业(组织)确认。

(七)拟奖提名

  1.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提出授奖企业(组织)建议名单,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得分必须在600分以上。

  2.评审办对各评审组现场评审情况进行汇总,根据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经评审办全体成员讨论,提出授奖企业(组织)推荐名单。数量控制在4家以内。

(八)审定批准

  1.评委会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审议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企业(组织)。

  2.评审办根据评委会决定,在发布通知的媒体上对拟获奖企业(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10天。

  3.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复议。

  4.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将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5.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组织)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6.由市政府召开会议,对获得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家企业(组织)50万元。

  三、评审监督

  1.监督主体与对象。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全过程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2.监督内容。评审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评审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是否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受评单位在评审过程中是否有影响公正评审的行为等。

  3.监督方式。由市监察局驻市质监局监察室派员实施监督,对发生的行贿受贿等影响公正评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视情给予企业(组织)、工作人员处理。受评单位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已授奖的企业(组织)将撤销其“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工作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