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文档专家,晒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 > 正文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3篇 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2-12-25 21:42:19综合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3篇 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3篇 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大家赏析。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3篇 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1

  兰州交通大学新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武威职业学院

  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以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号)精神,结合兰州交通大学新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武威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赢利性活动。学院各相关部门要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学院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部分资金、专项资金、社会资助等。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由学院计财处建账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应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吸纳学生参与有关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按照本部门在岗人员满负荷工作之外的突击性、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提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须并填写《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和计财处审核并报请主管学生资助工作副院长批准后,由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院统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信息,并与申请部门协调组织勤工助学岗位人员招聘的实施。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及聘用 第十一条

  学院勤工助学的对象是兰交大能动学院和武威职业学院在籍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努力刻苦;

(三)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现象;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五)持有《勤工助学证》。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证》办理:

(一)申请勤工助学岗的学生填写《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加注意见。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备案后,发给学生《勤工助学证》。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聘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申请部门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按照学院发布的勤工助学信息,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招聘活动。

(二)勤工助学岗位应聘成功后,学生与聘用部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三)凡是被聘用的学生需填写《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一式二份,由聘用部门、3 各院(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聘用部门和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建档。

  第十六条 学院内餐厅、商业铺面、澡堂等个体经营户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聘用。应聘学生须填写《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其酬金由用户支付。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按聘用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岗位工作,聘用部门要指派专人组织、指导勤工助学工作,对不按规定完成岗位工作的,聘用部门有权提出返工意见或提出拒付劳动报酬的建议。

  第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聘用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应聘学生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如发生事故,由聘用单位及时与院(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并共同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共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聘用工作结束后,聘用部门应填写《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研究和分析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及时总结,推动勤工助学工作更好地开展。

  第六章 勤工助学报酬发放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按审核通过的《兰交大能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中的标准核算执行。凡没经学院审核同意而擅自聘用的,其酬金由自行设岗部门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按工时长度、工作强度、工作难易程度拟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

  第二十五条 聘用部门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和聘用协议填制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单,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财处审核,报请主管学生、财务副院长审批后由计财处按月发放。

  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2.《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请表》;

  3.《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

  4.《勤工助学证》;

  5.《兰交大能动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反馈表》。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

  肇庆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有资产管理,维护校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补助、捐赠和各单位按照学校的方针、政策、办法、规定组织收入等形成的资产。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学校校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相关的其它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范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可经营的资产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使用的前提下,鼓励依法依规进行有偿使用,以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为了做好对学校各类资产管理的统一和协调工作,学校成立校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1.审议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重要制度,研究和确定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 2.全面领导和监管校有资产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研究和拟订学校资产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有关政策;

  3.指导和推进校有企业和实体的改革和重组,对校有企业和实体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监督,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校有企业和实体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建议;

  4.审批利用学校资产进行的各种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5.审批各单位在执行正常公务过程中,产生的非创收性利益与学校的分配比例; 6.对严重违反学校物资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及责任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校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装备处、后勤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审计与监察处、保卫处、校工会、图书馆和院长办公室主管资产的领导组成。校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校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后勤处),由后勤处处长任主任。

  第五条 学校装备处是对全校资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以及上级对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全校所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的常规管理;

  3.负责全校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的督促检查工作;

  4.负责拟订新增资产的配置方案,以及已有资产的重新调配方案,办理学校资产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报失等审批工作;

  5.负责全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及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监管和效益评估工作; 6.负责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教学科研设施和其它教学附属设施,以及各类教学科研设备和其他设备开展的有偿服务的管理;

  7.负责全校所有物资的采购、验收、发放、维修保养工作(经营性单位的供销业务范围内的采购活动除外)。

  第六条 各系、处、室、部、中心、图书馆、医院等是学校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是学校资产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各单位要安排一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要有专人处理日常事务和帐务工作。二级资产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立卡、建帐、报废、销帐等管理工作;

  3.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的申请、上报和初步论证工作;

  4.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以及报修、报废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分类帐,并做到帐物相符,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资产总帐。

  第八条

  对某些特殊性资产的使用管理,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1.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和图形、学校内相关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和人物的名称、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学校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性标志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2.科研处负责学校创造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3.后勤处负责学校土地、住房、公共房产(指没有固定使用单位的资产,如教室、会议室及所有学校楼房的公共使用部分等)、征地、校道、草坪、林木、鱼塘和在建工程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4.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包括各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仪器设备与物资管理

  第九条 各系、部(中心)、机关各处室及图书馆、医院等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论使用何种经费来源(包括赠送),均要到装备处办理报增手续,否则,学校财务处不予办理报帐手续。

  第十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和物资原则上不能随意搬离原安放点或挪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时,须经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学校交由后勤集团托管的资产如需变动或改变用途,须经后勤处同意。

  第十一条 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评估确认,对一些长期闲置或效益较低的教学、科研、行政用固定资产,由装备处负责进行适当的调配。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装备处。经装备处审核确认,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才能办理帐务的变更或销帐手续。低值耐用、易耗品的报废、报损,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装备处销帐。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强化计划管理意识,精心编制教学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除外)购置计划,并要求在每年12月底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报装备处核定,再由装备处拟订方案报学校审批。各单位需购置的非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须在落实经费的前提下,上报装备处,由装备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和非教学类仪器设备计划,由装备处按《肇庆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房产与地产管理

  第十五条

  凡是所有权属于肇庆学院的房屋、建筑等,由后勤处负责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实验用房、体育馆、办公室、学生宿舍、食堂、学校医院、招待所、发电房、水泵房等均为学校的房产,由后勤处拟订配置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学校所有的房产,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房产的用途和功能。

  第十七条

  学校住房的分配由后勤处拟订方案,报学校分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由后勤集团托管的所有学校房地产,需要改变用途和使用功能的,必须经后勤处审批,报装备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校园内所有土地及校门大道用地,使用权属于学校。未经后勤处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擅自占用。经学校批准临时占用土地的单位,必须维护好用地边界的完整性和校园安全,并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支付土地临时占用费。

  第二十条

  校园内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校所有,美化、绿化校园,人人有责。未经后勤处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草地,随意迁移和砍伐树木。

  第二十一条

  对拆除建筑物中的部分可处理的旧材料,由后勤处汇总后,将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审核、批准。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知识产权(专利权、专用技术、著作权、发明创造等)、商标权(校誉、校名、商誉)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属学校所有。为了切实有效地保证学校的根本权益不受侵害和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随意流失,各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必须有批准手续。对牵涉到学校的无形资产评估、登记、监督管理,按学校有关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的有偿服务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管学校资产的有偿服务及经营。装备处、科研处、后勤处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某些相关特定资产的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凡是利用校有资产(如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设施如体育馆、游泳池)进行有偿服务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顺利进行和学校应得利益的前提下,报学校校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与校产办或装备处、科研处、后勤处签订有偿服务的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学校创造性的无形资产(如科研成果等)开展有偿服务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受理;使用学校土地、房产、道路等设施开展的的经营活动或有偿服务项目,由后勤处负责受理;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类教学设施和其它教学附属设施,以及各类教学设备和其他设备开展的有偿服务项目,由装备处负责受理;各单位开办企业或经营实体以及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类收费性培训中心,由校产办负责受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开办各类中短期学习班、培训班,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校产办备案。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责任和义务,都应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努力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该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改进的;

  2.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装备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请示学校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要求,管理混乱,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不如实填写校产报表和隐瞒真实情况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未经学校同意占用学校土地的;

  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以“肇庆学院”或以“系”和研究所名义举办学习班或联合办班、招生、合办企业、经商等活动的;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7.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学校资产和擅自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如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经济赔偿、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物资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2006年2月20日修订)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3

  九江学院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学院党委会2009年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管理改革和创新,进一步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学校党委、行政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是以既定目标任务为导向,运用系统科学的管理手段,以实现目标任务为目的的管理方法。实行目标管理是为了强化“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管理职能,要充分发挥目标的导向作用、组织作用、激励作用和调控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全校各单位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清楚、奖惩分明。

  第三条 目标管理包括目标体系的构成与制定、目标任务的实施、目标任务的考评奖惩等。考核结果与单位及个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 学校成立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目标办设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第五条 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目标管理工作,审核目标管理体系,审核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审核目标考核情况报告和奖惩方案。

  目标办主要职责: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目标管理体系和学校工作目标,监测各责任单位目标运行情况,审核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报告,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学院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单位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起草目标考核情况报告和奖惩方案。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工作与学校其它工作的统筹,负责认定各单位对学校中心工作的参与和完成情况;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情况进行认定,对目标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认定;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稳定情况进行认定;人事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学生处分别负责制订学校队伍建设工作目标、教学工作目标、科研工作目标、学科建设工作目标、学生管理工作目标,并对学院相关工作目标进行审查和考核;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基建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工会、团委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目标制订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目标体系的构成与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目标为学院、机关各部门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 机关的目标体系由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两大部分组成。共性目标主要是指各单位都必须完成的共同性工作任务,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业务目标是体现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工作任务及要求,是根据各单位职能确定的重点工作。第八条 二级学院的目标体系由综合部分和个性部分构成,涵盖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资源利用、党建思想工作、基础管理、安全与稳定工作等八个方面。

  综合部分包括核心指标体系和基本指标体系,核心指标体系由英语水平考试通过率、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学生补考率、毕业生就业率、学费收缴率、科研论文完成情况等组成;基本指标体系由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党组织建设、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宣传思想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组成。

  个性部分是指具有个性特色和创新的单项,包括应届毕业生考研率、获课题立项与科研经费、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国家发明专利、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新增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获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新增省(部)级及以上品牌专业和精品课程、大学生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大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科技创收等。

  第九条 目标制定原则

(一)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学校确定的目标任务相衔接;依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学科建设规划、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

(二)紧紧围绕学校工作计划明确的重点工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目标明确,科学规范,便于操作。一般性、经常性业务工作不纳入目标体系。

(三)各单位目标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民主决策程序制定。

  第十条 目标制定程序

(一)每年12月份学校党政会议研究确定下一学校工作要点和目标基本框架。

(二)次年1月,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新年工作要点,讨论和拟定学校重点工作目标,目标办组织主要职能部门制定学校新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各单位制订新目标的依据。

(三)次年新学期开学后的当月各单位制订当工作目标。

  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能和业务工作特点,按照学校总体工作任务,提出业务目标,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目标办。各二级学院对照目标体系和学校总体工作任务,制定本学院目标任务报目标办。

(四)3月上旬,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对机关的下一目标进行审定。目标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工作目标进行归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协调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目标办。

(五)3月中旬,学校召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对各学院下一工作目标和职能部门的协调意见进行集中评议。目标办按照会议决议和学校工作计划,结合各单位上报的目标计划,确定各单位目标任务。

(六)3月下旬,学校召开党委会议审定并发文公布全校各单位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为保证目标任务重点突出,机关的业务目标一般为3—5项。机关的共性目标和完成标准由目标办协 调有关部门拟订,二级学院目标的完成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拟订。

  第十二条 单位工作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因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目标内容或完成标准确实需要调整的,需报经批准,再按照目标制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十三条 目标实施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单位分级负责,目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

  学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在学校党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目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经审定的单位目标任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时,由继任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目标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保证目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其它单位协办的工作目标,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对无故拖延、推诿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配合学院开展目标实施工作,各学院分目标的综合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目标任务的考评

  第十七条 目标任务的考评(简称目标考评)是按照标准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办法另定),考评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以实绩为主的原则。目标考评工作在下一1月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的目标考评分为自查自评、述职测评、学校考核组考核、校领导评价四部分。考评工作由目标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的目标考评分为自查自评和学校考核组考核,考评工作由目标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目标办对各方面的考评意见进行汇总,提出各单位的综合考评意见。

  各单位考评结果按照不同考评体系分类确定考评等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考评结果经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目标任务考评结果与干部考核、单位评优、个人年终考核挂钩。目标任务考评结果由组织人事部门记录存档,作为单位负责人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全面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完成目标任务先进单位称号,并在职工考核中增加优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四条 目标任务考评不达标单位,单位集体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能评优,学校在安排职工考核中减少该单位职工优秀等次比例;考评不达标单位主要负责 人应认真组织查找原因,提出本单位的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对连续两年目标任务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其第二年职工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全校平均比例50%计算,并由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直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三年目标任务考评结果分别在机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排名居末三位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应承担责任,主动请辞。

  第二十六条 单位考评结果与单位奖金挂钩。单位考评结果达标,学校全额发放单位奖金;考评结果为不达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发单位奖金;考评结果进入机关和二级学院排名前五名并达到优秀标准者,按照一定比例加发单位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附属中学的考核以当地教育管理部门的考核为准;附属医院的考核以当地卫生管理部门考核为准;继续教育学院的目标责任及奖惩办法按照与学校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